婚姻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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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法律宣传系列一目录l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l二、婚姻法相关概念及其效力l(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及其效力l(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效力l(三)婚前财产及其效力l(四)夫妻个人财产l(五)夫妻约定财产l(六)夫妻共有财产制l(七)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权l(八)夫妻对共有财产的义务 l三、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l1、婚姻法:l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 实施,现行的婚姻法在 1980年9月颁布, 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 行婚姻法进行修订。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l2、婚姻法解释(一)l最高人民法院

2、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 婚姻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 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 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 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 偿等问题。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l3、婚姻法解释(二)l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 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 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 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 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 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l4、婚姻法解释(三)l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 ),重点对结

3、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 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 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 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 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 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二、婚姻法相关概念l(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l1、二者的区别l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 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 ,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l2、事实婚姻的效力l(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 记而共同生活

4、,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 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 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l(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 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 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l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 l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 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 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 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l a、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 1994年2月1

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 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 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 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lb、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 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 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 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 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 具体情况处理。(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6、婚姻及其效力l1、区别:l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l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l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须以法律明文 规定为限。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效力l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 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婚 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 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 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

7、姻。l“法定期间”是指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 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 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效力l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 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 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 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 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前财产及其效力l1、定义l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

8、经取得的 财产。 l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 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 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 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 ,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 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 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三)婚前财产及其效力l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l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 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四)夫妻个人财产l1、定义

9、l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 有财产。 l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 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 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l2、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的财 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归夫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l3、夫妻个人财产的分类l以上第一项为婚前财产的范围

10、,第二项至 第五项财产则为夫妻婚后特有财产范围。 大体而言,特有财产可以分为三类:第一 类是一方专用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和从 事职业必需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但 价值特别大的个人用品或作为生产设备和 经营场所附属物的工具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的分类l第二类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 财产。包括一方接受继承或受赠时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获 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偿费、补助 金、人身保险金等;复员、转业军人的复 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 助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一方个人 所有的财产。 l第三类是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l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 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 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l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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