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基础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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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第一节 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经营证券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 于2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 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 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2、定的其他条件。(三)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最低限额规 定如下: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 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 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 元。 3、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四)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P209 1、行政审批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决定,并通

3、知申 请人。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 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 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 ,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 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指对公司决 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

4、职责的人员,包括:董 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实际履行上 述职责的人员。 (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 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 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2)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内 无不良行为记录。 (5)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 (6)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5、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 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合规负责人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 (1)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 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 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7)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

6、工作五年以上 。 (8)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 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3、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1)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2)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3)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内曾任职单位 的鉴定意见、最近五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 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纪录等情 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4)身份证券复印件 (5)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 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高管基本行

7、为规范 1、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 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2、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 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3、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 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 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4、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

8、收入, 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 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 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 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1、健全性

9、 2、合理性 3、制衡性 4、独立性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等的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 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 、道德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 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 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 、误导投资者、

10、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 。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 、决策失误等风险。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 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四、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P217 (二)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三公”原则 (三)自营业务 (四)投资咨询业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五、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要求。 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

11、何时 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相关业务合规性与风险状况的处理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4、相关业务的专项审计 5、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近一年净资本达到相 应规定 (2)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 的150% (3)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 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 担保除外。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设立并持续营业三年以上,且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 力。 (二)评审程序 1、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证券业协会

12、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 3、评审过程中的询问和陈述。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对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 与持续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经 营方式创新、组织创新。 (三)管理分工 1、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 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中国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3、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 续评价。 (四)持续要求 1、持续满足申请试点的条件 2、建立相应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 。 3、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4、公开披露信息。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六、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3、 1、摸清风险底数 2、保证鑫独立存管 3、规范运作 4、公司治理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6、财务指标要求: (1)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2)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一年的净资本达到 相应的规定要求 (3)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 (4)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 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 担保除外。 (5)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二)评审程序 1、提交材料 P223(共9类材料) 2、征询意见 3、评审 (三)持续要求 1、应持续符合相应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 2、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充机制,确 保净资本及有关

14、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必须经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下列批准,具备下列 条件:条件: 1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 2亿亿元元; 2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 和设施。和设施。 3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格 4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机构

15、 1、2001年10月1月以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 2、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 ,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 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主要模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 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货银对付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 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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