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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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卫生监督.一、简 介 (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 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 幼儿保健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等相关的技术服 务行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1、婚前卫生指导 2、婚前卫生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 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 孕产期保健: 1、母婴保健指导、2、孕妇、产妇保健3、胎儿保健 婴幼儿保健 :1、新生儿保健2、幼儿保健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公 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 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

2、定结论持有慌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 务。 (二)母婴保健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对承担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或组 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的一等系列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母婴保健卫生监督内容: 1、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2、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 3、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

3、4、违法行为的查处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 传性疾病的诊断二、母婴保健卫生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8年)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6、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7、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8、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 9、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2009年12月)三、母婴保健卫生监督要点 (一)机构及人员许可管理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和

4、人员,需经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内容:(1)遗传病诊断、(2)产前诊断、(3)婚前医学检 查、(4)助产技术、(5)终止妊娠手术、(6)结扎手 术。 2、许可权限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的单位及人员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婚前医学检查由单位及人员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许可 (3)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由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除必须经省、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外,按照谁发 放医疗机

5、构执业许可证,谁负责发放相应机构 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证。3、审批条件及程序 (1)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审批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 目。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 规范。 D、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 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E、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F、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审批程序: A、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检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B、申

6、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初审后,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C、申请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审批,报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 申请登记: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的医务人员,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人员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资料。 (3) 有效期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 为三年。到期后申请复核。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相关规定 1、婚前医学检查要求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 准 (1) 婚检门诊

7、房屋要求: A 、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 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B、 设婚前健康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 设备。 (2) 婚检设备: A、 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 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B、 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 重计等; C、 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 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 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 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验合格 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 师。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 工作负责,有良

8、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 肃、认真、亲切、守密; (2)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 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 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 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 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 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 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要求 从事中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 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A、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B、 手术室的面积与任务相适应; C、 室内墙面装有1.5

9、2米高的瓷砖或油漆粉 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 和下水道; D、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 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E、 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挂鞋), 并有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F、 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 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A、 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 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B、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C、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 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 抢救药品)。 D、 手术包。 F、其他必备设施:a. 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 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B.供血、配

10、血、输血设备。C. 供氧、抢救监护条件。D. 有效 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E.有关检验等辅助 设施。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 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 ,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 (3)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 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 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和临床经验 助产技术人员标准: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 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 临床工作经验。 (三)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 1、婚前保健监督 2、孕产期保健监督:开展孕产妇健

11、康教育和咨询 ,建立产妇孕检卡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对产前检查 发现异常的进行产前诊断等。 3、婴幼儿保健监督: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 儿童保健手册,规定预防接种,规范出具出生医 学证明,指导母乳喂养等的监督。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监督四、母婴保健违法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 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 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 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 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 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 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 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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