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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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浙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浙江 XX 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37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XX 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

2、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60 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2 元;本人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3 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 20 元的,补足到 20 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

3、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 XX 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XX 年 12 月 31 日前,男年满 70周岁、女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且不满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3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60 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XX30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

4、)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XX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 1956 年至 1964 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XX150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

5、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XX 年的,按 XX 年水平确定。 (四)XX 年 12 月 31 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两航起义”退休人员,按照浙劳社险XX16号、浙财行字XX23 号、浙人薪XX15 号文件规定,参照 XX 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标准予

6、以调整。 (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 XX 年 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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