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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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XX 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范文 报告人:浦城县莲塘镇山桥村村民。 报告事由:我村现任村支书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采取非法手段虚构事实期上瞒下,骗取国家财物和上级党组织的荣誉,同时还非法大量出卖村集体土地经村民建私房,严重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严重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从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开始至今,每年以村干部及其家属的名义,虚构种粮农户花名册,谎报种田亩数388 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 29100 元。具体虚报人员有:陈心林亩,黄金香 50 亩,周爱英 51 亩,谢石建 46 亩,李建荣 45 亩,肖

2、建芝亩,徐芳忠(村支书)56 亩,杨月娟(村支书妻子)54 亩,合计 388 亩。以上农户纯属虚构。每亩每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平均每亩约 75 元,对此有关部门只要到该村核实上述农户的实际种田数量便可查明其欺骗粮食直补款的事实。 二、前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化解农村债务,出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拖欠村小学工程款等债务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徐芳忠为了骗取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款,采取伪造虚假合同,一次性骗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款104000 多元。事实上我村小学是 1990 年建的,当时并无拖欠工程款,工程队是浦城县水南工程队黄荣庭承建的,而徐芳忠为了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却以村主任谢重阳的名议虚构了

3、一份假合同,骗取财政转移支付款 10 余万元这是有据可查的事实。 三、徐芳忠在担任村主任、村支书期间从 20*年冬开始以每亩 15000 元的价格将村集体的农田 20 余亩出卖给村民建私房 40-50 座左右,从中获取 30 余万元的卖地款,不仅如此对建房户每平方米还收建房款人民币 30 元,这笔款项又是一笔巨款,然而其款用于何处出从未进行公开过(徐芳忠自担任村主任村支书十多年来对村财收、支从未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因此导致我村村民违法乱建房屋现象十分严重。 四、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农田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款。20*年我县为了

4、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为全县农业生产投保自然灾害险,我村因受自然灾害获赔款 3000元,此款本应归受灾农户所有,然而徐芳忠却将此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明显属于贪污行为。 五、20*年浦城县交警大队为了方便群众培训摩托车,与我村委联合举办摩托车培训班,并从所收取的培训费中分成 XX0 多元给村委会作为费用开支,然而徐芳忠并未把其款用于该项支出,其开支全部由村财支出,而将此款除每个村两委副职干部发给 300 元作为误工补贴外,余款由村支书、主任俩人私分占为已有。 六、徐芳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莫不关心,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却绞尽脑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尽损人利己之事。如,今年春季

5、我村的水坝被洪水冲毁,造成 100 多亩稻田元水灌溉,30 余亩稻田抛荒,群众多次找他反映要求想办法解决,他却无动于衷。从而导致至今春无法耕种。相反去年徐芳忠为了得到新闻媒体的宣扬以提高自已的知名度,以捞取政冶资本。则利用抗灾自救的有利机会,请报社、电视台记者亲临现场,录像、采访。并借机无中声有大肆吹嘘,谎报救灾投入,如:买500 元电缆线,则称买 10000 多元电缆线。新闻媒体采访时种下的玉米第二天就派不党员犁掉,总之徐芳忠只顾自已名利双收,却不顾群众劳命伤财。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村民认为徐芳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级国法,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

6、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7、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

8、本农田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广大村民对此曾分别于 20*年 6 月 21 日和 20*年 8 月 3 日向镇、县信访、纪检查、等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仍不仅没有一个部门过部此事。更使人匪夷所思是的,有关部门甚至将我们的向上反映情况的报告原件私下转交给其本人,并教唆其毁灭证据,我们认为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如此做法,其行为

9、本身就是违反组织纪律原则,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由于有关部门的个别人违纪将信访件交给徐芳忠本人,致使徐芳忠公然公开打击报复向上反映情况的党员群众。甚至扬言:谁再敢向上级反映他的违法事实情况,他就要拿刀砍死谁。岂乃国法何在,故我们村民再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徐芳忠的违法行为,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派员查清徐芳忠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止。 此致 XX 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范文 接贵办公室转来的供销社居民楼内的十户居民“关于要求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诉求”的信件后,我社十分重视,县供销社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和整改小组,蹲点中心社现

10、场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经过几天的调解和具体整改,中心社、经营户、居民代表三方签订了“居民反映问题处理办法” ,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居民反映店面堆放水泥过重,房屋基础无法承受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限制经营户在店面内水泥堆放高度,每垛水泥堆码数在 5-8 包范围内。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堆放钢筋、水泥。 2、居反映经营户在店面前卸钢筋,致使楼体抖动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为确保房屋安全,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和距店面门口 5 米范围内直接从车上将钢筋等重物卸倒在店内和地面。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能在店面内经营钢筋、水泥。 3、居民反映经营户电表箱装

11、在居民楼楼梯间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由于经营户的用电设施,是县电力公司安装的,经营户不能擅自拆移,应向县电力公司申请将各经营户的电表移装至各经营户租用的店面。 4、居民反映经营户买卖,装卸水泥灰尘较多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经营户在经营时,应控制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和清扫散落的水泥、灰渣。在下一年租期内,经营户不得在店面内经营水泥。 5、居民反映噪音干扰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在现租期内严格控制液拉机和锯板机开机时间,在早上 8 点以前,中午 2 点半以前,下午 6 点以后不得开机,影响居民休息。在下一年租期内,中心社出租的店面内不得经营钢筋、水泥。 6、居民反映

12、货物车辆占用通道,影响居民出入问题 经三方协商处理办法为:经营户在停放货物车辆时,不得封堵过道影响居民出入。经营户有责任要求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进出通道内。拉钢筋时不得将钢筋堆放在影响居民出入的通道上。 7、居民反映院落不关锁的问题 经三方协商解决办法为:大门统一配锁匙每个住户配一把,租用了院子内仓库和场地的经营户各一把,大门晚上随进、出随锁,各自尽各自的责任,确保院子内部安全。以上各问题的解决办法,从商定时起开始整改,中心社,居民监督落实。同时三方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各方尽到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区环境,创造良好和谐的生活和经营氛围。 XX 年关于反映情况报告范文 闸北区政协负

13、责人: 因为政府主管部门(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行政不作为。致使新一届业委会无法开展正常工作。420 户业主利益直接受到侵害。 事实与理由: 1、申地公寓前业委会早在 XX 年 4 月就任期届满,原服务的上海舒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亦在 20*年 4 月到期、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来小区组建换届改选小组,但二年多来作为主管部门不闻不问。直到小区业主 XX 年 3 月份自发组织起改选业委会领导小组,街道主管部门才派员介入。 2、改选工作进行的相当顺利,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七条,90 日即可完成的工作,却人为拖了 9 个月

14、,直到 12 月 17 日新一届业委会备案证才发下来。 3、12 月 17 日颁发业委会备案证的当天,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负责人就告知我们:原服务的舒馨物业公司将在本月 31 日结束服务要撤离。而原服务合同条款约定,必须延迟 3 个月待新的物业公司选聘结束,方可撤离。主管部门只留给申地公寓业主 9 个工作日,要新一届业委会去完成物业公司选聘工作。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舒馨物业公司违约撤离不制止,放任不管。而对广大业主存心刁难,居心何在。 4、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前业委会至今不肯移交。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前业委会必须向房管办移交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财物。房管办负责人说:“前业委会没有

15、东西交给我们,我们拿什么交给你们”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至今不肯移交。 5、为配合政府做好“维稳工作” 、避免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导致不安全、混乱现象。新一届业委会突破重重困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外出寻求肯来托管的物业公司,并按法规程序做了大量工作,终于有了成果。上海爱仁物业公司已进入小区进行托管。 6、现爱仁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服务已将近一年,由于已撤离的舒馨物业公司重要部分拒绝交接,百般刁难与阻扰;原交由它经营管理的凡是有收益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收益,始终不肯交出来。(21 间临房对外出租合同与租金、6 间临房室内车库出租合同、租客月度水电费收据、对外广告收益等,共

16、计约有 20 余万元)这块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收益在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开支中占相当比重。对舒馨物业公司无端不交接的恶劣行径,新一届业委会多次上访街道有关部门。然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舒馨物业公司肆意侵犯申地公寓 420 家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讲原则、不主持公道、不持立场。显然无视法律法规的行政不作为。7、由于前业委会所有报表资料不移交、舒馨物业公司审计报告不交接,所有财务、开户银行相关事宜不交接。所有小区相关费用数据无从知晓,上海爱仁物业公司勉强在小区服务。 8、由于前舒馨物业公司对小区两幢高层 1 号、2 号大楼,共 4 台 37 千瓦的消防泵,长年疏于维护和管理,拒绝移交维修记录。消防泵已全部生锈咬死,不能运转。春节期间天冷气候干燥,万一发生火警消防泵打不出水,后果不堪设想。对此我们已将此情况反映给政府主管部门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将近一年时间,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9、由于维修资金至今没有开通,爱仁物业公司各项工作已难以维持,小区日常工作也将无法开展。新的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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