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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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资料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资料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下面小编带你深入了解这个节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 3 月 15 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 1983 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898 年,全世界第一

2、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现在,全世界已有 90 多个国家共 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1962 年 3 月 15 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 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 4 项

3、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 4 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 8 条准则。1983 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 3 月 15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 3 月 15 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19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4 年 12 月 26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 年 3 月 15

4、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XX 年 1 月 30 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 315 晚会新浪官方微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 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 年,由美

5、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

6、励。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 35 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

7、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1985 年 4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 39/248 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 保护消费者准则 ,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 46 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 6 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

8、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部分共 36 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

9、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

10、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

11、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一。据统计,截止 1992 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以上 消费者组织 2400 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 3 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 者投诉 135 万件,其中 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亿元。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中国的 26 个省、自治区

12、、直辖市,9 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从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程。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

13、,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导致很多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前夕,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者。其中,各大团购网站争相推出消费保障措施,团购到的优惠券过了有效期,现在也能够退还费用。淘宝网上颇有名气的麦包包还主动拿出 100 万元保证金,作为自己的信誉承诺。凡客诚品旗下网站 V+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超过 260 个城市推出免费上门一次性退换货服务,客户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就能轻松实现一次退换货,可当场退还现金。另外,随着家乐

14、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被曝光,一些家电卖场也在之前实行“明码实价”的销售模式,拒绝砍价。以此表示自己的价格最低,没有水分。有些企业因为的到来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业主动出击“化危为机” ,举行各种让利促销之类的活动。 ,我们在维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擦亮眼睛,对企业们的“秀”冷静处之。XX 年已是第 33 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中国消费者协会1、基本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4 年 12 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5、1987 年 9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 3 月 15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XX 年“”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标志” 。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标志” ,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

16、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2、主要职责内容: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消费者教育;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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