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0762699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讲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 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 纱”,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 期首创的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 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 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 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 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 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 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

2、 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 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 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也就 是说,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 于法人与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说认为: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永久 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 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 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 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在某些场合对法人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 的公法义务,并不影响承认其在其他方面仍是作 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对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产生疑义的情形,常

3、常是以 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又无力清偿的时候。在此情 形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不能实 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 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独 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上述债权人负担这 一损失,但有时候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 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一 公司虽然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然而 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 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背离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 ,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否认该公司法人 人格的请求权。(二)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真谛在于:法人制度者 ,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4、,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 利益而设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 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 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将法人人格剥夺 而否认法人的存在。 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 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 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又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 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其独 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的财产是可分的,公司财产 虽然由组成公司的成员即出资人出资组成,但却 与出资人的其它资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 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 任,而出资人则仅对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而不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

5、实践中却表现为一把双刃 剑。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从 其产生伊始就强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极大 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但是,法人制度所具有的 社会伦理价值目标却没有象法人经济价值目标那 样得到很好的实现。并且,人们越是执着地追求 经济价值目标,就越易忽视社会伦价值目标的实 现,甚至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来换取社 会经济价值的实现,即通过增大债权人的风险, 减弱债权人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针对上述现象,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 美法系国家,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 度的途径。一方面,由有关法律法规对公 司法人的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健 全公司资本制度,强化和完备分

6、离原则, 使法人组织和其出资人彻底分离,即出资 人必须真实地将投资交与公司。 另一方面,当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但又 不必要注销公司法人的情况时,西方国家 创造了一种与法人人格制度相关的法律措 施和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三)外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 英美法国家的学说主要有: 1、企业整体说。这一学说认为,股东如果 设立若干公司以经营同一事业(或各公司存 在经营业务和利益的一致性),这些公司实质 上是一个企业的不同部门.这些公司以各自 独立的形式存在,为的是使企业整体逃避可 能发生的契约和侵权责任,从而使债权人不 能获偿.2、工具说。此学说强调构成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的三要素; 过度控制,

7、即不仅是多数或全部股份的控 制,而且是全面的支配比如在财务、交易 方针、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全面支配,以致 于使公司在此刻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思想、 意志和自身的存在。 违法或不公平行为,即这种控制是被控制 股东用来实施欺诈、规避法律义务或侵犯 公司权利等不诚实的或不正当行为。 控制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 种过度控制的违法行为是被控公司遭受不 公正损失的直接原因。 3、代理说。该学说主张当公司法人人格的 存在实际上仅仅是背后操纵者的代理工具 时,或如果某一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 完全是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 只是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存在而实质 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一种“外壳公司”,法

8、院 即应运用代理法则否认作为“代理人”的法人 人格,判令背后的“被代理人”承担被否认法 人人格的“代理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自我化身说,或者叫“另一自我说”。“自 我化身说”认为刺穿公司面纱在具备下列条 件下是适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 产和利益互相混合以致难以区分,子公司 的地位降至为母公司的“化身”;并且此时承 认母子公司各为不同法律主体只会使欺诈 合法化或者导致不公正结果。 另外,也有人认为,如果一个法人的独立 仅仅是另一个法律主体的“空壳”,后者对前 者的操纵与控制如同“另一个自我”,则前者 的法人人格应被否认。 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学者对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适用各异,但以

9、德国的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学说最具备代表性。德 国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称为“直索”责任。“ 直索”是指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被排除, 假使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德国的“ 直索”理论发展至今形成了以下学说: 1、滥用说。强调公司法人的法律特征被故 意滥用,从而完全背离了公司法人制度的 真正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 第三人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导致“直 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2、法律规范适用说。此说认为,公司法人 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皆是人为创立的 法律制度,公司只有规范地适用公司法人 人格制度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证明自己的 正义性,也才能被尊重。如果公司未履行 公司法之规定时,

10、即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 。那么,依公司法规定处理即可。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 就实践中具体的适用条件,一般从以下几 个方面考虑: 1、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就资金因素而 言,应考虑在公司设立时是否虚假出资和 虚报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资 金抽逃和转移问题。如果存在股东虚报出 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使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 ,可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关债务。2、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包括利用公 司独立法人资格逃避法律义务、回避合同 义务、回避或分散侵权责任、欺诈公司债 权人等等。 3、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包括名为公司 实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公司将其

11、利润全部 交给公司股东,由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 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长、公司的业务、财 产全部或大部分与关联公司混同,不分彼 此的;连年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日本第一个否认法人人格的案例 店铺所有人X与Y电器公司董事长A于1960年2 月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店铺租赁合同。Y公 司名义上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仅是为了 减轻税负而设立的董事长A个人的企业。 1965年初,X要求A租赁期满后即腾空店铺, A当时写了一份于8月19日前搬出的备忘录。 但是,A到期后并未将店铺腾空交出,X只好 起诉。在诉讼过程中,X与A达成了将店铺腾 空交出的和解。可是,A又提出:因和解的当 事人为A,因此,Y公司使

12、用的部分将不交出 。无奈,X只好又以Y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一、二审法院以Y公司通过其董事长A与X达 成的交出店铺的约定有效为由,判决X胜诉。 Y公司认为A与Y公司非同一主体,和解是在X 与A之间成立的,与Y公司无关,提出了上诉 。日本最高裁判所驳回了Y公司的上诉。 判决要旨:法人人格的赋予是国家对社会上 存在的团体进行价值评判,当认为有必要使 其作为权利主体时,根据立法政策、运用立 法技术作出的。因此,法人人格已完全形骸 化的场合,或者是为规避法律而被滥用的场 合,仍然承认其法人人格与法人制度的目的 是背道而驰的,因而应否认其法人人格。(五)我国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行

13、为。行为人为 达到能够设立公司的目的,在注册资金上 大做文章,使公司资本先天不足。一是以 少报多,虚报注册资金数额;二是将借款 作为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设立后抽逃 资金还贷,使注册资金徒有其表;三是验 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由他人提供 虚假出资证明或出资担保,以致注册资金 名不符实。 2、财产混同行为。财产混同是指企业法人 的财产与其成员或其他法人的财产发生混 淆,不能清晰地加以区分。财产混同严重 违背公司法的分离原则,给非法转移或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挪用财产用于其他目 的甚至侵吞法人财产等留下可乘之机。 3、相互持股引起的人格混同行为。在相互 投资的情况下,一方持有对方一定数量的 股

14、份,这部分股份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该 法人的财产,这样双方就这部分股份实际 上并没有出资,极易导致人格混同。如果 相互持股数量很大时,危害则更为明显。4、虚拟股东。就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使 公司股东人数数量满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 的要求,如为凑足股东人数,由家庭成员 或亲友充当假股东并象征性地持有股份, 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的企业,或者虚假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骗取各种优惠政策待 遇,从而损害国家利益。虚拟股东,使公 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5、“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引起的人格混同 。数个出资人拿同一出资登记设立数个企 业法人,或一人出资设立数个法人,且数 个法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董事、股东或者

15、法 人之间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这种情形是 法人形骸化的主要表现。 6、以挂靠方式伪装成“假法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等以挂靠方 式冒充集体或全民企业,以法人名义对外 从事经营活动,目的在于以法人名义取信 于他人并与进行交易,从而能够享有法人 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便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正当控制 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控制关系是 公司形骸化的典型形式。母公司过度操纵 或支配子公司会使后者成为代理人,而母 公司成为被代理人,子公司沦为母公司的 傀儡甚至“另一个自我”,使子公司丧失独立 人格。过度控制可能使母公司随心所欲地 安排子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8、企业“脱壳

16、”经营行为。企业脱壳经营, 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后,原企业主要的 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 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新的企业法人 不承担原企业债务,即新设立的企业脱掉 了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运行方式 。脱壳经营的手法是“金蝉脱壳”,极易导致 行为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恶果。9、滥设法人从事欺诈、规避民事义务。在这种情 况下,行为人设立企业法人并非为了从事正当经 营活动,而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 一是设立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实施买卖、租赁、借 贷等交易活动,然后将财产转移到私人名下,使 企业成为“空壳”,利用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严重 损害他人利益。 二是利用企业独立人格规避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 义务,人为改变强行法的适用前提,使法律规范 的目的落空,如股东为避免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 而设立另一公司,并随后将财产转移到新设公司 以逃避执行。三是以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法人或利用已有 的企业法人规避契约法上的不作为义务。 四、法人人格否认后民事责任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