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及卫生监督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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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及 卫生监督要点沈阳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王光宇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的分类 感染性废物 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 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 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 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医疗机构 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 圾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各种 废弃的医学标本 ;废弃的血液、血清 ;使用后的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病理性废物 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

2、 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 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 织、尸体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 病理腊块等 。 损伤性废物 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 用锐器 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 ;各类医用锐器 ,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 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药物性废物 特征: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 品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 类药品等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 、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 、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

3、派等;可疑致癌性 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 等;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特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 废弃的化学物品 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 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 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分类收集 院内转运 暂时贮存 转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分类收集注意事项及常见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 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 陷;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 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 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 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 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 废物收集处理;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 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 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 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 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 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 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常见违法行为 将玻璃安瓿直接放入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出现散落

5、的医疗废物 未使用专用换色医疗废物包装袋收集医疗 废物院内转运注意事项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人员与医院各科室有交接记录。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 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 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 接接触身体。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 毒。暂时贮

6、存注意事项及常见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 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 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

7、贮存或者防腐条件。转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 、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 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 年。 行政处罚违反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 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8、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 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 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 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 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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