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50732143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5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题四 契约的履行研讨题一1998年8月23日,受害人王利毅一家入住 上海银河宾馆1911房间。犯罪分子于当 日下午2时进入宾馆,期间上下电梯7次 ,伺机作案。下午4时40分左右,犯罪分 子进入1911号房间,将王利毅之女杀害 并抢劫财物。经查,银行宾馆制定质量 承诺细则规定:“24小时的保安巡视, 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研讨题二2003年2月26日,受害人到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存 款业务。受害人在银行柜台前填写存单时,犯罪嫌 疑人在其身后窥视,伺机作案。犯罪嫌疑人违反“ 一米线”规定,站在被害人身旁,银行保安及其他 工作人员均未加以制止。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取出 钱款之际,实施抢夺,被害人反抗,犯

2、罪嫌疑人向 被害人连开两枪,致其死亡。保安随即追赶,但没 追上。此题可以讨论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区 别。比较著名的“五月花餐厅爆炸案”。研讨题三某甲和某乙都认为白醋能够防治甲型 H1N1流感,于是某甲向某乙订购白醋 1000瓶。又由于预计市场前景看好,每 瓶白醋的签约价格均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合同签订后,卫生部门普及防疫知识, 明确声明白醋没有防治流感功效。研讨题四某甲与银行达成贷款协议,并约 定由某乙提供保证。在保证生效 之前,银行有无履行贷款合同的 义务?研讨题五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 一台设备,价值35万元,B公司分7个月向A公司支 付货款。为确保价款的支付

3、,B公司将其自有的3 台其它设备质押给A公司。并进一步约定,当A公 司受到B公司第一笔货款时,应将两台质押设备归 还B公司。由于B公司第一笔货款出现迟延,则A 公司仅归还了一台质押设备。B公司由于A公司未 按照约定归还两台设备,因而拒绝支付余款。一、履行的基本原则1、履行,系合同(债)的效力的最主要体现方式 。合同的效力,除了体现为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外, 更体现为通过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的效力,因此从这 个意义上说,履行也就是合同的目的,抑或是标的 ,也可称为债的本旨。瑞士债务法第二章即为 “债的效力”(Die Wirkung der Obligationen), 第一节是“债的履行”(Die Er

4、fuellung der Obligationen)。2、诚实信用原则(1)诚信原则的历史: a. 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的善意(bona fides) 。这种善意(至迟于公元前3世纪)首先被用来为 由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后来,善意被用于完成另外一项功能,即被用来确 定由这些法律关系产生的个别义务的标准。 b.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到了债法的巅峰 ,即一切债务关系均应受这一原则拘束。应对严重 通货膨胀、交易基础障碍( Wegfall der Geschftsgrundlage )等情形。 c.我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

5、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这里突出了诚信原则作为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 地位,并突出了诚信原则的衡量标准:即合同性质和目 的,以及交易习惯,当然还应该包括法条中未明确提出 的利益平衡。 合同解释二第26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合同成 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 否变更或者解除”。(2)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指每个人对其所 谓的

6、承诺信守,而形成所有人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 “信赖”基础。简言之,就是在善良思考的交易人间 ,契约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期待的行为。(3)诚信原则的规范分析:德民第242条并非完全法 条,我合同法第60条亦然,其中既没有对诚实信用构 成要件的规定,也未宣布具体的法律效果。至于什么是 交易习惯(Verkehrssitte)和诚实信用(Treu und Glauben)应以对司法裁判的类型化研究加以完成。 a.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仅依相关债务关系的文 句,更应依其精神来履行,尤其是契约的意义和基本宗 旨; b.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根据现存特别约束的种类 ,依他方的正当信赖,及顾全债务人颜面的方式

7、为之; c.要求特别约束的当事人,以符合善良思考方式,从 事符合此约束意义及目的的行为。(4)合同义务群的构建(对应全面履行的要求) a.给付义务。因合同关系所应履行者,系合同的标的 ,即给付(Leistung),可分为主给付义务( Hauptleistung)和从给付义务(Nebenleistung)。 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既指给付行为( Leistungshandlung)也指给付效果( Leistungserfolg)。 b.附随义务(Nebenpflichten)。指合同履行过程 中,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项具有保护性质的义务( Obhutspflicht),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c.

8、不真正义务(Obliegenheiten,又称间接义务) 。(5)情势变更原则(对应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要求 ) a.比较法的历史:罗马法上采取所谓“情势不变 原则”。法国法传承罗马法,原则上也不承认情势 变更原则。其根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确 定的精神,即“合同至上”的近代法治理念。但是, 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情势变更原则的例外 规定,比较著名的就是所谓“非常损失规则”:如出 卖人因买卖价格显失公平,因此受到的损失超过不 动产价款的7/12时,有权请求取消该不动产的买卖 。德国民法典原无情事变更原则之规定,终在 2002年德国债法修订之际被正式纳入德国民法 典第313条之中。在英美合同法上

9、,并无大陆法系所谓的“情势变更”原则 ,但有与之相似的“履行不能”和“合同受挫”制度( frustration of contract)。履行不能和合同受挫包括 合同目的落空或履行艰难的情形,如非因当事人的原因 导致标的物灭失、因法律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非法、合 同基础的根本性变化使合同履行陷入严重困难等。国际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次提出了“艰难情形”(hardship)的概念,并在 第6.2.2条和第6.2.3条中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1998年由兰多委员会(Lando Commission)拟定 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1条也有类似规定。 b.我国的情况:

10、 1993年的表述:“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 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 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 1999年的表述:“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 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 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 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 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 2009年的表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11、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c.情势:第一,主观情势。依据德国判例和学说,所谓主观 的法律行为基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的 设想或肯定的期待,他们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设 想和期待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 知道这种设想或期待的不正确性,就不会订立合同 ,或不会以该内容订立合同。在德国,双方当事人 共同的动机错误属于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调整的 范围,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或解除合同。疑问:主观情势变更(双方动机错误)与重大

12、误解 的关系?第二,客观情势。通常认为,构成客观情势的主要有诸 如重大经济事变(如经济危机带来的币值变动、物价上 涨)、战争、重大政治事变、法律和政策调整、罢工等 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也有可能 作为客观情势变更看待(合同法第195条)。合同标的 物虽然不能说是合同之外的客观情势,但其某些显著的 变化,也会引起类似于情势变更的结果(合同法第 231条)。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或履行困难。非因重大政治或经济事由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致使合同 基础丧失或履行困难纯粹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第三,客观情势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在合同法层面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和法定解除权的

13、发生事由 是清楚的。但是,应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严重困难如 何处理,则没有规定。面对这种履行困难的局面, 司法解释将不可抗力一概排除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 范围之外,显然不当。而弥补这一法律漏洞的方法 ,无非由法官通过解释诚信原则条款将不可抗力造 成的履行艰难纳入情势变更调整之范围。这在法律 方法论上,属于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d.变更第一,对价关系障碍。因法律、政策改变而导致的 对价关系障碍(公交车承包涨价案)。因市场环境 改变而导致的对价关系障碍(包括严重的履行困难 。无线寻呼市场萎缩案,长期供暖合同案)。因不 可抗力导致的对价关系障碍(非典影响酒店承包案 )。第二,目的障碍。因行政行为导致目的障碍

14、(泉州 演唱会案)。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目的障碍(技术开 发合同案,和机场搬迁案)。共同动机障碍(买房 贷款没办成案)。但要注意,目的障碍与动机错误 的区别(非典影响房屋租赁案)。 e.其他相关问题第一,情势变更原则之上位原则:公平原则,还是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再交涉义务”有无规定之必要?第三,“中止履行抗辩权”有无规定之必要?第四,请求变更、解除合同之权利,究竟系何种性 质?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时,当事人一方 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暂 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以下规 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

15、的抗辩权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 极,比债的担保也不逊色。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对待给付义务在履行上的牵连 性。基于双方对对价关系的预期,以抗辩权制度的设置,保障债 的本旨的实现。(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诸项要件中,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关系 的存在是关键,甚至是唯一的判定标准,“无对价则无抗辩”。 a.合伙协议、发起协议等,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有 必要区分二人合伙还是三人以上合伙? b.从给付义务可否对抗主给付义务? c.从合同的给付义务可否对抗主合同的给付义务? d.无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之间能否相互抗辩?如附负担的

16、赠与 。如何理解日民553条关于附负担的赠与准用双务合同一般规定的 规定?(3)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有疑问的是,如果双方互 负债务本有先后之分,但双方在各自履行期届至之时均 未履行,则此时双方是继续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还是可 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理解所谓“有机的牵连关 系”和“无机的牵连关系”?(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a.行使的效力。性质上属于需主张的抗辩(Einrede ),注意区分无需主张的抗辩(Einwendung)。 b.存在的效力:是否构成履行迟延?能否发动抵消? 注意关于此点的学理争议:存在效果说和行使效果说。 c.同时履行债务的诉讼问题。2、不安抗辩权(Unsicherheitseinrede):德民 第321条、瑞债第83条、台民第265条,美国统一 商法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