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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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保條例修正案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理事長 魏 肇 津(勞保年金探討)1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請領資格 條件1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 男性年滿60歲或女 性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2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條件4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 年滿50歲退職者. 條件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体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2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19 ; 59條) 給付標準(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退職(保)者當月(含當月)起前3年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年資未滿3

2、年者, 按其實際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 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 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3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61條) 給付標準(一次金)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 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 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 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 限。 4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5投保對 象 參加勞保之國民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擇一 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金老

3、年給付 壹、勞保年金 實施日 期98年1月1日6壹、老年年金貳、失能年金參、遺屬年金 三個年金得相互轉銜。一、保障完整性7u老年年金給付條件1.年滿60歲。 2.年資滿15年。 3.請領時離職退保,或離 職退保後請領。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發給老年一次金。8u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至65 歲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 第10年(民國107)提高1歲,其後每 2年提高1歲至65歲(民國115) 。9u 勞保費率現行:6.5%(固定) 年金版:7.5%13% (民國116)【7.5,7.5,8,8.5,9,9.5,10 (民國104),10,10.5,13】每月應繳勞保費用: 月投保薪資

4、x 6.5% x 自行負擔比例 43,900 x 6.5% x 20% = 571 元 43,900 x 7.5% x 20% = 659 元(98.01.01起)10執行時間請領年齡(歲)費率 民國9860 7.5% 民國9960 7.5% 民國10060 8% 民國10160 8.5% 民國10260 9% 民國10360 9.5% 民國10460 10% 民國10560 10% 民國10660 10.5% 民國10761 10.5% 民國10861 11% 民國10962 11% 民國11062 11.5% 民國11163 11.5% 民國11263 12% 民國11364 12% 民國

5、11464 12.5% 民國11565 12.5% 民國11665 13%11u產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 20%)u職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 60%)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20%432元 年金版每月繳保費:33,3007.5x20%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68元/月)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60%1296元 年金版 每月繳保費:33,3007.5x60%1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204元/月)12u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A. 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775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55%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

6、資較長者,選 擇B式較有利。平均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計算。13舉例A式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年資 35 + 4/12 = 35.33 每月年金金額: 3000+(33,30035.33x0.775)12,117元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 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14舉例B式u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u所得替代率:35.331.5554.76 u每月年金金額:33,30054.7618,235元 12,117元18,235元 x 12月 = 2

7、18,820 元 / 年B式A式,選擇B式較有利。15舉例舊式(一次金)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年資35年又4個月:(15 x1 + 15 x2)45 一次金金額:33,300元 45 1,498,500元16u展延年金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 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20%。17u減額年金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60歲)而 提前請領者,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 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少4,最多 減少20%。18u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 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確保

8、長 期經濟生活安全。19 貳、失能年金u失能年金給付條件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 作者,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按現 行規定依殘等發給一次給付。 20u失能年金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21u眷屬補助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年滿5555歲歲,且婚姻關係 存續1 1年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 者,扶養下列子女者。 3.年滿4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配偶22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

9、20歲而無謀生能 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 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者。23舉例1u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 礙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20,000元,保險年資5年。 u每月年金金額: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 ,發給4,000元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 )6,000元。24舉例2u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 礙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u每月年金金額:32,000201.559,920元。有眷屬2人,加發50,9,920(150 )14,880元。25u失能年金職業災

10、害給付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2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身 心障礙補償一次金26舉例3u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 身心障礙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u身心障礙給付: u每月年金14,8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 補償一次金(32,00020個月64萬元)。27 參、遺屬年金 u遺屬年金給付條 件 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 之遺屬可請領年金:n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n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28u遺屬年金給付標 準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不足3,000元者 ,發給3,000元。 或 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年金 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

11、)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 付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 50%;不足 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或 差額金 一次金 扣除 已領年金金額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29u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 付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1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死 亡補償一次金+30u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 位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 兄弟、姊妹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31u遺屬請領條 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年滿5555歲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 1 年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者。 3.未滿55歲,扶養下列子女者。 4.年滿年

12、滿4545歲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 1 年年以上者,且每月工作收入未 超過17,280元。32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父母祖父母年滿年滿5555歲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年滿年滿5555歲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33孫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者。 3.年滿55歲且

13、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34舉例1u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 幼兒,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 u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33,300201.5510,323元加發50,10,323(150)15,485 元35舉例2u劉先生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已領取3年年金死亡。劉先生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 33,300元 x 20 x 1.55% = 10,323 元/月 已領年金 10,323元 x 3 年 x 12 =371,628 元其遺屬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10,323 505,162 元 或遺屬可領取之差額金額: 一次金 減

14、已領年金 33,300 x (15 + 2x5) 371,628 = 460,872 元36u喪葬津貼u遺屬請領年金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 之人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u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 遺屬者,一次發給支出殯葬費之人10個月 平均月投薪資。37二、老年給付之選擇性 對象: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選擇時點:於其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後 ,申請老年給付時,得選擇年 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年資滿15年,且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者, 尚未領取老年年金前死亡時,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老年給付一次金。 38現制一次金33,300元 *45基數 150萬老年年金 33,300元*35年

15、*1.55*領22年*12 月 477萬註: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現制一次金最 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3,300,所得替代率1.55,領到 82歲(領22年)。1.一次金與年金相差 327萬 2.若年金加計物價指 數調整因子,金額 更高,差額更大。u一次金 VS 年金39u國保、勞保年金分別計算合併發 給勞保年金法規定(第七十四條之二):被 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 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 年年金給付。 40國民年金實施對象(一)25-64歲.設有戶籍,未參加軍,農,公教及勞保者除勞保老年給付 ,未領取

16、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之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 年資不論幾年,接無法 參加國民年金(二)97.10.1112.10.1x98.1.1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1.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之後每2年調高0.5%,最高上限至12% 2.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41免繳費直接領錢國保開辦時,滿65 歲以上老人 (民國32年10月1日前出生者)滿55歲原住民(無工作者, 須符合 排富條款)開辦前已發生 重度以上身心 障礙者123一般國民(須符合排富條款)A領老年基本 保證年金每月領3000元, 領到過世為止每月可領原住民敬老年金3000元 ,領到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但滿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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