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本科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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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寿险产品(二)- 新型寿险产品第一节 投资型保险概述一 投资型保险的定义 (一)各国的名称投资型保险商品(Investment-oriented Insurance Products)因为语言上及产品 运用上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名称, 在香港称为单位连结产品(Unit-link product); 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称为投资连结型商品(Investment-link product);在英国称之为基金连锁保单 (Equity-link assurance);在美国与日本称为变额产品 (Variable product);德国则称为基金连结保险 (Fondsgebundene versi

2、cherung)。 在中国,人们对“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定义比较 混乱。 有人把投连、分红、万能等统称为投资型产品 ;例如中国保险报2000年8月18日第一版 产品推新 寿险业准备好了吗一文中把分 红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 寿险共同列入“投资型寿险产品首次推出时间 表”。 有人把投资连结险与万能险和称为投资型险种 ,认为投资型产品与分红产品是并列关系 保监会在2001年10月和2002年1月有针对性 的发布的两次公告中,以产品出现时间的先后 ,将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分 红保险产品统称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投资型保险的定义:指投保人除了拥有寿险 保障以外,并

3、将缴纳的部分保费通过分离账户 ,购买保险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投资 基金产品(也称为投资账户),并分享投资收益 ,也要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而保险公司承担的 是保障功能部分的风险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 依据精算特点,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定义为具有 以下特征的险种采用“分离式”设计,保单 中的投资、风险保费(死亡率费用)、附加费用 等要素可以分别确认,并把投资风险全部或者 部分转移给投保人。二 投资型保险的基本原理 在会计科目的处理上,传统定额产品由保险公 司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保费扣除相关费用后所 产生的投资收益与累积的现金价值属于保险公 司所有,置于保险人账户中,称为一般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保

4、险)由投保人承担投资风 险,因此保费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产生的投资收 益与累积的现金价值属于保户个人所有,当然 应置于投保人个人的账户中,即一般通称的分 离账户,这就是一般账户与分离账户运作的原 理。 定额保险商品与变额保险商品最主要的 差异就在于保费与现金价值的投资方法 不同,以及投资风险的承担者不同。下 图示了投资连结保险原理。投资连结保险一般账户 存款,有价证券, 不动产等 投资风险由保险人 承担分离账户 货币市场基金 普通股基金 债券基金 投资风险由被保险 人承担或分担扣除死亡 成本和费 用后的净 保费死亡成本 与费用 身故保险 给付为固 定保险给付 为变动或 提供最低 保证三 产品设计

5、投资型保险的产品设计要满足投保人的 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两种功能。理论上 ,通过分离账户,连结保险功能和投资 功能可以创造出多种投资连结产品。投 资型产品的设计步骤和流程可以表示如 下。 (1) 确定险种。寿险型还是年金型保险 ,设计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功能。 (2) 保险公司设立一般账户和分离账户 。投保人根据条款和个人的投资收益需 求和风险承担能力,决定一般账户和分 离账户的资金分配。 (3) 账户投资。 一般账户内的资金和保险公司的资产放在一起 ,按传统寿险方式运作,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 主要目标进行投资,用于保证对客户的最低保 险责任。 分离账户下有若干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都 分成若干等

6、值的基金单位,客户有权决定保费 在投资组合之间的分配比例,进入独立账户的 保费全部注入客户选定的投资组合,用于现金 价值积累,其投资损益直接导致现金价值增减 ,最终决定对客户的给付金额。保险公司可设 立多个独立账户。 (4)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决定 基金的选择和转换。 (5) 获得保险收益。根据保单规定,投保 人的保险收益为一般账户的最低保证收 益和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之和。 (6) 保险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分工协 作监管。 (7) 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四 投资型保险的特点1.保险与投资的功能相结合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功能,通过 分离账户,可以由投资绩效来决定保单

7、的最终给付金 额,而保险则提供被保险人基本之保障。 2.投资策略相对积极 传统寿险产品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运用更重视安全性, 以确保日后给付。即使投资报酬率未达预定利率,保 险公司也要保证预定利率。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运用 多采取积极投资策略,较重视投资收益性。 3.投资风险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连结保险没有固定利率,其回报率是不固 定的。但保险人可以承诺最低保证或提供分红 机制而承担部分风险。由于至少转移部分投资 风险给投保人,保险人用同样的资本金可承担 更大的保险风险,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 4.法定资产划分制度 投资连结保险因其资产运用所产生的损益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为保护所有保单持有人(包括

8、 投资型保险商品及传统寿险商品之保单持有人)之权益,不应将投资型保险商品及传统寿险 商品的资产予以混合运用。因此在会计上势必 建立资产划分制度,将其资产与传统寿险商品 资产予以划分。 5.保险金额变动不固定 投资型保险商品的保险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 部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所约定的最低死亡保 险金额,不因投资绩效的好坏影响而改变;另 一部分则视投资绩效而改变。死亡保险给付、 期满保险金和退保金都直接反应投资绩效而变 动。 6.抵御通货膨胀(Inflation hedge) 投资型保单的保险给付是依投资报酬率变动, 而投资报酬率通常与物价指数成正向变动,因 此可确保保险给付的实际货币购买力,使保险

9、 的保障功能不被通货膨胀侵蚀。 7.信息公开(Disclosure) 投资型保险商品设立分离账户,其管理公开, 信息透明,保费的分配方向、各项费用的收取 比例分项列明,并定期向投保人公布投资单位 价格和投资账户的资产状况,资金的投资方向 。保单持有人可定期了解保险公司编制的财务 报表,也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 询其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独立 账户的资产价值。较好地确保了投保人的利益 。 8.投资连结保险更强调电脑系统的支持。 该产品弱化了精算技能的要求,而更强调计算 机系统的支持,因而该产品的投保人可以随意 选择或中途变更其投资组合五 投资型保险发展历程 50年代中期,欧洲

10、寿险公司为因应高通货膨胀率,高 利率水平及多样化金融商品等因素的冲击,首先由荷 兰的 Dewendye 保险公司于1956年推出了世界上第 一张变额寿险保单荷兰型(Dutch Design)变额寿险 。 英国则于1960年代,首先由伦敦爱丁堡(London Edinburg)保险公司推出 Equitas 基金连锁保单,之后 Eagle Star、Guardian等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类似的 产品。 各国投资型保险产生年代由表2-1所示。各国投资型保险产生年代时间时间 地区 1956年 荷兰 1961年 英国、加拿大 1970年德国、法国、意大利 1976年美国 1986年日本 1992年新加坡

11、1999年中国 (一)投资型保险产生的背景 1.金融市场管制取消 在一个金融市场受到管制与保 护的环境中,传统寿险可以生存得很好 . 20世纪50、6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相继进入消费者 主权时代,推销观念为营销理念所取代。 同时,就科技基础而言,信息技术革命开始发生并全 面影响所有的经济领域. 20世纪70年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继取消了对利率 和汇率的管制,金融业进入壁垒开始崩塌。 2.通货膨胀 20世纪70年代的美、英等 国处于高通胀的阴影之下,消费者团体 开始严厉抵制传统寿险保单的低预定利 率模式。正如1979年10月美国联邦交易 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所说的那样,“消 费者每年损失数十亿

12、元,因为他们选择 了资讯不足的、不适当的人寿保险”,该 报同时也指出,“终身寿险保单的储蓄部 分平均收益只有1%2%,旧保单持有人 也许正在赔钱”。 3.传统寿险 的限制和投资功能的缺位 传统寿险以静态为主要特征之一,即保额与保 费固定、投资利率预定、缴费时间固定。由于 保险金额和保费水平很难改变,它自然无法适 应消费者因财务状况改变、金融与经济环境改 变而变动的理财需求,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静 态的理财服务与消费者动态变化的理财需求不 匹配的矛盾。 传统寿险保费统收统支、暗箱操作的运作模式 。统收统支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保费在死亡率 费用、附加费用以及现金价值之间的分配 4.市场竞争,规避风险的

13、需要在金融创新 的浪潮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 司不得不一再调高预定利率,而这会使 得他们受到利差损的严重困扰,因此, 从其自身利益考虑,保险公司也迫切需 要转移投资风险。(二)投资型保险现状 得益于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创新和养老保险 业的发展,投资连结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成 为欧美国家人寿保险的主流产品。 美国,从1989年到1998年期间,此类产品的 业务额每年增长25。到2000年第一季度, 该类产品占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为49%。的保 费占寿险保费的比例由39提高到50; 英国,基金连锁产品目前已经占据英国寿险市场份额 的50以上。 法国,基金连锁产品的市场份额在2000年已经占到法

14、 国寿险市场的65。 澳大利亚,市场目前销售的寿险保单已全部是基金连 锁产品; 新加坡占寿险市场份额为74%。 在这些国家,保险公司既可直接购买外部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也可以自己设立基金,并由自己 全资附属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与其他证券公司等合资 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完全 进入了投资基金领域。 目前,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 资产,保险投资也成为现代金融保险业 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投资型保险市场分额表 (三)美国投资型保险发展沿革 50年代,通货膨胀的问题对保险业界造成严重的经营 阻碍,保持保单的实际价值而不被通货膨胀所侵蚀成 为当时业界的重要课题。

15、为了保持保单持有人的实际 购买力,美国早在1952年即有变额年金销售,当时是 由教师保险年金协会(Teacher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TIAA)成立大学退休人员基金 (College Retirement Equity Fund,CREF),而对各 大专院校教职员提供变额年金。由于CREF的成功,许 多寿险公司自1955年开始进入变额年金市场。 而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and Commission,SEC)提出 质疑认为变额年金属于证券,故需受 1933年证券法(Security Act)及1940年 投资

16、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的约束管理,经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决定变额年金应受上述法令规范 。自此美国变额年金的发展受到阻碍, 也因此影响了变额寿险在美国寿险市场 的面世,到1970年变额寿险才开始销售 的原因。 70年代,石油危机引发了另一次通货膨 胀,造成美国国内通货膨胀及利率上升 ,寿险公司给予保单持有人的利率远比 不上当时二位数的市场利率,加上通货 膨胀的影响,保单持有人的实际货币购 买力降低,储蓄功能也大为降低. 1976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 宣布投资公司法修正规则,允许变额寿 险的销售,同年,由纽约州的 Equitable 人寿保险公司发行了美国第一张变额寿 险保单:Equitable 人寿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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