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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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 写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的规 则 国家法规 技术标准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

2、理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技术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技术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 冻土

3、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高层建筑箱型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技术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4、审查机构的条 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 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 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 法人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 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 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 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必须审查的内容。 新办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删减,规定 了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安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这既 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审查原则的 有效贯彻,又使得具体的审查易于操作 。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际 上就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 一解释在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

6、 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有过明确的说明 。 相关责任及签章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 完成的专题报告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 有效,勘察文件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 任人以及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章 是否齐全、有效。2.基本规定2.0.9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 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 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 人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 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 ,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 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 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 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2.基本规定1 封面和扉页:标

7、识勘察报告名称、工 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日 期、主要负责人等; 2 目次; 3 文字部分; 4 图表; 5 附件(需要时)。2.基本规定2.0.8 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 。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 、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 2.基本规定2.0.3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 构成。 2.基本规定2.0.10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 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 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2.基本规定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 要;8 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 纲要;9 本次勘

8、察所用的机具、仪器的型号、 性能说明;10 重要函电。 2 基本规定 2.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 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 灾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 和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 合理的勘察报告。2 基本规定 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 勘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 ;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 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 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

9、化情况; 2.基本规定6 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 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7 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 化;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9 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10 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 天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2.基本规定11 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 及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 的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12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 形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 特征;13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 理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2.基本规定14

10、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 的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 程建设适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15 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 场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 危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16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 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2.基本规定17 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 ,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 边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18 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 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 措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19 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 的标准冻结深度; 2.基本规定20

11、 必要时,预测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 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 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的 建议;21 规范或任务要求的其他内容。 4、拟建工程概述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 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 与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 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3文字部分 3.1勘察工作3.1.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 ,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 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 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 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 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 载、沉降及差异沉降

12、的限制、振动荷载 及振幅的限制等。3、 勘察依据3.1 工程建设标准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效、完备, 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3.1.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 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 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 术标准。3.1勘察工作3.1.3 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 尺 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 2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 量; 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 4 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 岩样和水样)数量; 5 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

13、析的完成情 况; 6 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6.2、勘探方法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6、勘探与取样6.1、勘探孔数量、间距与深度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 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等规范要求;控制 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 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 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 总数的1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表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一级(复 杂)二级(中等复杂)三级(简 单)1015 1

14、530 3050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7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1.18 详细勘察的 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 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 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 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 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 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

15、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1.18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 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 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 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 ,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 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调 整。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 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 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 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 (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o0时)的控制性勘探 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 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0.51.0倍基础宽度;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 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 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 面宽度的2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 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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