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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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1840年)本章提要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 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了对 全中国统治的王朝。清代法制在法典体例和基本 精神方面都因袭明代法制,但由于所处的具体历 史环境和民族传统差异,而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和民族特色。清代的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 ,体现为两个不同的阶段,鸦片战争前的法制属 于封建法制,鸦片战争后的法制,由于变法修律 ,中国的法制走向了近代化的道路。本章仅介绍 鸦片战争前的清代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1、大清律例的特点。2、清代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3、清代的“文字狱”和实行“文字狱”的原因。4、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

2、护。5、清代司法机构的特点。6、清代的秋审、朝审制度。 清代的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清入关前已经历了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的几 个发展阶段。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推动了立法的发展。 其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极在吸收汉族 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确立的“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和立法 原则。“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 就是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二者 合起来就是要向先进的汉族政权的法制靠扰。1644年,清人入关之初,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 及众多的人口,面对着汉族地区远比关外原有治区更为发 达的文化和复杂的社

3、会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远不适应新 的统治需要。在此情况下,清统治者确立了“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就是详细推导演绎 或借鉴大明律,并以大明律为蓝本;“参以国制” 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 清代的主要立法n(一)大清律例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 修律。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解集附例,次年三 月正式颁行。至雍正三年(1725年)制定大清律集解 ,并于雍正五年颁行。至此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年,进 一步对律例逐条进行考订,乾隆五年(1740年),以大 清律例之名“刊布中外,永远遵守”。是中国历史上最后 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乾隆十一

4、年间(1746年)规定:“条例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至此,按期修例形成定制。律例合编的法 典体例,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起来,更为 有效全面地发挥封建法律的作用。(二)大清会典的制定大清会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总汇。它始于康熙时期。 在康熙朝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 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 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 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 职掌、权限,并

5、考虑其历史沿革,记载历年重要事例。因 此,大清会典不仅是清代的行政法规大全,也是集历 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 的行政法典。 (三)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清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疆域最为辽阔、人口众多 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 的统治和管理,清朝廷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当地 经济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单行法规,如 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理 藩院则例,还有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章程酌 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 九条、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等;有适用 于青海地区少数民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 、青海禁约十二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以

6、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各种条例、禁约和章程 等 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n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 的法律控制 刑事立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基本精神、总体风 格上,还是在核心内容、主要制度上,都 是唐、宋特别是明朝法律精神、法律制度 的直接延续。在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 ,维护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方面,清律即 直接承袭了明朝的制度,把维护皇权作为 法律的核心。 (一)重刑严罚“反逆”罪清律承袭明律的规定,加重对“十恶”重罪特 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并且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诸 如“上

7、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等,经常被加上“ 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等罪名,按反逆重罪 处罚。 (二)沿用“奸党”罪条大清律例除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 中奸党罪的条款外,还从加强皇权削弱各旗主势 力出发,严禁内外官交结。(三)以思想言辞定罪,大兴“文字 狱”,实行思想文化专治n明末清初,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在思想意识形 态领域出现了启蒙的民主主义思潮,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在以汉人为主要成份的知识分 子中,还存在着强烈的反清情绪和民族意识。这些“异端” 思想,对封建专制统治构成了潜在重大威胁。在这样严峻 的客观形势下,清统治者采用严刑峻法,实行空前绝后的 思想文化

8、专制。历史上将因著书、作文、吟诗、上疏等在 文字上触犯了统治阶级而招致灾祸,被捕入狱,甚至被处 死,戮尸、株连亲属的案件称为“文字狱”。据不完全统计 ,仅在号称“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发生文字狱 108起。由于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文字狱条款,所以对 于此类案件,往往是按谋反、大逆案处罚,极为酷烈。大 兴“文字狱”的结果,使一代文人“战战兢兢,无日不在恐怖 之中”。 Treason by the Book by Jonathan D. Spence 文字狱和雍正刑罚制度的变化 大清律例中除了规定传统的笞、杖、徒、流、 死五刑体系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处罚方法 。1、迁徙。迁徙是将犯罪人强制

9、迁离原籍一千里 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 2、充军。清朝的充军制度,直接承袭于明代的体 制。清朝的充军刑亦分五等:极边、烟瘴(四千 里)、边远(三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 附近(二千里)。充军刑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 配。为解决路程远近的标准问题,乾隆年间专门 制定了五军道里表,并载于大清律例之 内,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充军地点。 3、发遣。发遣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 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 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于些 文字狱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新疆伊犁等地。4、戮尸。戮尸是清朝定例中规定的野蛮刑罚。 按照清朝的制度,应处凌迟极刑

10、的人犯,如果在执行 凌迟之前就已经死亡,或庚毙狱中,仍应将其戮尸。5、斩监侯与绞监侯。清朝的死刑,有凌迟、斩 、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绞刑。斩、 绞刑又分“立决”与“监侯”两种方式。所谓“立决”,是 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 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 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 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 候”或“绞监候”。被判处“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 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 再作判决。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典权清朝进一步明确了典的性质。雍正十 三年(17

11、35年)诏谕:“民间活契典业者, 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 认识到典的担保性质,并且与买卖契约分 开,典契不必经官府加盖官印,不必缴契 税,也无须过割赋役。 (二)继承制度 清代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 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宗是近 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宗祧继承通常是 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 子者立嫡长孙,以下按嫡次子、嫡次孙、 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次 继承。允许独子兼祧,即一人继承两房宗 祧。独子兼祧是清朝的独创。 (三)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明末清初,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战争,严重破 坏了农业生产,出现了田地荒芜,百姓流离失所

12、的 局面。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迅速恢复 和发展农业生产。首先,颁布了许多减免赋役的法 令。其次,鼓励垦荒。正式确认了农民所垦荒地的 所有权。同时还给予了新垦荒地免征赋税的优惠政 策。再次,颁布“更名田”令。“更名田”是官田向民 田转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在明末农民大起 义爆发后,明代王公勋戚的一部分土地就由农民占 用耕种。 (四)赋税立法的改革首先,制定赋役全书。赋役全书的最 主要内容是记载土地、人丁的等级及数量,计算和 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是清代征派赋役的主要法 律依据。其次,“摊丁入亩”法的实施。雍正元年( 1723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八亩”法,即 将各地原定的丁

13、银总额摊入田赋之中,把丁银和田 赋合二为一,根据土地亩数的多少,向田亩主征派 ,不再按人丁征收。“摊丁入亩”法是封建国家赋税 立法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的实施简化了征派赋税 的方法,消除了国家征收正赋的双重标准,在一定 程度上解决了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对社会经济的 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五)“禁海”政策及限制矿冶业和私人资本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清初为了打击 沿海抗清势力,防范台湾郑成功政权,清廷屡发海禁。顺治 十二年(1655年)即颁布禁海令,不许片帆下海,凡有商民 入海与郑民贸易,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 充赏。以后,又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元年

14、(1662 年)、十七年(1678年)三次发布“迁海令”,强迫江南、浙 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后又扩大至五十里) ,使沿海地区成为一片无人区,船只被毁、房屋被拆、田地 被荒,人民财产遭到极大的破坏。清代的海禁政策,严重阻 塞了对外贸易渠道,从而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2、限制采矿的发展。清政府出于政治、经济考虑,严格 限制民间采矿业的发展。矿冶业是近代工业的基础,对矿业 开采的诸多限制,无形中对其他商业的发展形成了极大的阻 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高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中国却在历史 发展的潮流中落伍了。 3、抑制民间商业发展。为抑制民间商业的发展,清代采取了如下措施:其一,

15、重 征商税,阻塞商品流通渠道。清中央户部在全国设立了24 关,工部设5关,防止商人逃关漏税。其二,厉行禁榷制 度,限制了民间私人商业的发展。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 统治的经济基础,沿用明代的禁榷制度,并进一步扩大了 禁榷范围,除盐、铁、茶以外,把金、银、铜、锡、硝、 硫磺等重要商品都垄断在封建国家手中。法律对违犯禁榷 规定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民间商业在重税和禁榷的双重 打击下,被迫将商业资本转向土地投资,从而使工商业者 无力从事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商品经济也无法发展起来。清代统治者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扼杀资本主义萌芽发 展的措施,虽然维护了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却使中国的经 济仍在落后封闭的封建经济模式

16、中循环,使得在17世纪至 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高速向前发展的同时,中国却在 历史发展的潮流中落伍了。 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清朝是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满族贵族集团是清王 朝政权的支柱,满族和八旗军是清朝统治的主要社会力量 和军事力量。因此,在清朝社会中,满族、旗人享有政治 、司法、经济上的种种特权。(一)政治特权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 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二)司法特权首先,旗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的特权。所谓换 刑,即换重为轻。减等是指在审判量刑时可以直接减一等 处刑。此外,在刑罚的执行上,满族犯人与其他民族的犯 人也区别对待,满人不入普通监督,一般满人入内务府监 所,宗室贵族则入宗人府空房。其次,旗人的案件,由特定机构审理。(三)民事经济特权在民事经济方面,清律首先确认旗人的“旗地”、“旗产 ”的所有权。其次,对于旗人典卖田产、汉人典买旗地旗 产作出限制。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 行有效的法律控制n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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