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00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移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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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100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 XXXXX2017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移交标准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四川省 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局   发 布DB510100/T XXXXX2017I目  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施工环节验收35.1 基本要求3 5.2 验收划分3 5.3 质量验收合格判定4 5.4 验收程序和组织5 5.5 栽植前土壤处理分部工程6 5.6 常规栽植分部工程.10 5.7 行道树栽植分部工程.18 5.8 大树移植分部工程.20

2、 5.9 草坪及草本地被栽植分部工程.21 5.10 水湿生植物栽植分部工程24 5.11 立体绿化分部工程25 5.12 坡面绿化栽植分部工程28 5.13 容器绿化栽植分部工程29 5.14 养护分部工程29 5.15 园路与广场铺装分部工程29 5.16 木(竹)结构分部工程31 5.17 假山、叠石、置石分部工程32 5.18 花坛设施和小型挡土墙分部工程35 5.19 园林设施分部工程35 5.20 小型园林小品分部工程35 5.21 给排水分部工程36 5.22 电气分部工程36 5.23 园林理水分部工程366 竣工验收.366.1 竣工验收条件.36 6.2 竣工验收程序.37

3、7 绿化工程移交.397.1 基本要求.39 7.2 初步移交.39DB510100/T XXXXX2017II7.3 竣工验收移交.39 7.4 移交结果处理.40 7.5 移交监管.40 7.6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40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绿化工程中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41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绿化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2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4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核查、抽查和检查记录 74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78DB510100/T XXXXX2017III前 &nb

4、sp;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绿化管理处,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晓东、冷强、屈莉、陈旭、唐啟勇。DB510100/T XXXXX20171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移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及移交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施工过程验收、工程竣工验 收及工程移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绿化工程以及绿化附属工程的验收和移交。改 建、扩建和已建成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5、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769  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 GB 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

6、工及验收规范 CJJ/T 91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DB510100/T 238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DB510100/T 239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 50300-2013、GB 50858-2013、CJJ 82-2012中第2章及CJJ/T 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标准。3.1 城市绿化工程将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各类植物材料按合理的配置形式栽植于城市绿地的工程。3.2 绿化附属工程DB510100/T XXXXX20172指城市绿地中除园林建筑外不适宜作为独立单位 (子

7、单位) 工程的绿化配套项目,如宽度2m以下 的园路、假山、叠石、园林小品、小型花坛、高1.5m以下的小型挡土墙及简易给排设施等。3.3 主控项目城市绿化工程及绿化附属工程中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起关键作用的检验 项目。注:改写GB 50300-2013,定义2.0.8。3.4 栽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或其它种植基质。注:改写CJJ 82-2012,定义2.0.1。3.5 客土非当地原生的、由别处移来用于置换原生土的外来土壤,通常是质地更好的壤土或人工土壤。注:改写CJJ 82-2012,定义2.0.2。3.6 大树胸径20以

8、上的落叶和阔叶常绿乔木、株高6以上或地径18以上的针叶常绿乔木。3.7 延长米一种表示工程量的统计单位。主要用于一些不规则的工程,如管道、岸线、挖沟等的工程量统计。3.8 塑石以水泥混合砂浆、钢丝网或低碱度玻璃纤维水泥(简称GRC)作材料,人工塑料翻模成型的假石。4 总则4.1 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和移交,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 GB 50242、GB 50303、CJJ 82- 2012 等国家、行业标准中强制性要求及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其中古树、名木移 栽和养护工程应符合 GB/T 51168 和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节水灌溉工程应符合 GB/T 5076

9、9 的规定。 4.2 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和移交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流程规定,文明施工。DB510100/T XXXXX201734.3 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按施工阶段和划分为施工环节验收和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均应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4 成都市城市绿化工程移交按移交程序可分为初步移交和竣工移交两个阶段。5 施工环节验收5.1 基本要求5.1.1 验收资质参加施工环节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见证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 有相应资质。5.1.2 抽样方案5.1.2.1  检验批的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a)计

10、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b)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c)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法; d)其他经实践证明有限的抽样方案。 5.1.2.2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 验收规范的规定。5.1.3 重要工程和隐蔽工程检验5.1.3.1  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分部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 验: a)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进场时 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1)见证检验;b)对

11、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 5.1.3.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 继续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内容见附录 A。5.1.4 其他要求5.1.4.1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 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 织专家论证。 5.1.4.2  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5.1.4.3  单位(子单位)工程

12、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并进入正常的绿化养护,养护周期原则上 不低于 1 年。1)建设部颁发建建字(2000)211 号文件,规定了 8 种材料、试件应当实行见证检验。它们是:用于承重结构的混 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 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地下、屋面、厕所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应实行见证取 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DB510100/T XXXXX201745.2 验收划分5.2.1 施工环节验收按工程量大小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5.2.2 单位工程应

13、按下列原则划分:  a)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绿化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b)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c)可根据专业类别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5.2.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a)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其 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5.2.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一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 干个检验批组成。 5.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变形缝

14、等进行划分。 5.2.6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具体划分可按附录 B 进行。 5.2.7 分项工程中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验收。5.3 质量验收合格判定5.3.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 每项均应达到 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也不得超过允许值的 1.5 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c)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 GB 50300-2013

15、 中附录 D 判定; d)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b)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c)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3.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3.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含分部

16、(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3.5  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齐备,具体可按下列要求进行填写: 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C 中表 C.1C.27 填写,填写时应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DB510100/T XXXXX20175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C 中表 C.28 填写;  c)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C 中表 C.29 填写;

17、  d)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C 中表 C.30 填写。 5.3.6  绿化工程的核查、抽查和检查记录应完整、齐备,具体可按下列要求进行填写: a)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核查记录可按附录 D 中表 D.1 填写; b)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可按附录 D 中表 D.2 填写; c)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可按附录 D 中表 D.3 填写。 5.3.7  当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苗木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 和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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