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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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山东财政学院 神方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 本本讲座的主要内容讲座的主要内容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政策解读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 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特别特别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应当着重解决好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更新稽查工作理念。树立强化稽查执法是共建 和谐税收需要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主体与稽查对象之 间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树 立稽查执法重在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理念。 二是把握稽查职责定位。主要职责应包括系统审计 性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打 击发票违法犯罪。 三是完善稽查工作制度。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加强稽查执法的司法保障。 四是推进稽查工作创新。第一部

3、分第一部分 20092009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二、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工作重点 一是严格把握稽查执法环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 套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作为重点, 加大查处力度。要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 退税违法活动。 二是落实专项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今年 将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为必查项目;各 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为有效载体,建立健全分 级分类稽查的管理办法,完善

4、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机制; 总局稽查局要对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以及重 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统一组织对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 三是密切相关部门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各地 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 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取得非 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 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密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间的协作,在打击违法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 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四是推进一级稽查模式,规范稽查机构设置。各地 要不断总结经验,丰富一级稽查内容和形式,克服困难 ,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市级一级稽

5、查模式。 五是加强税务稽查宣传,震慑税收违法活动。各级 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 宣传,通过大力宣传稽查工作成果,曝光税收违法行为 ,提高纳税遵从度,警示潜在不法分子,有效发挥稽查 工作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 税发200888号)强调分类管理,即分行业管理、分规 模管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减免税企业 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非居 民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 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 纳税所得额异

6、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 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 、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 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 一、企业税务风险及其内容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框架) 四、大企业税务管理上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一、 企业税务风险 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 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 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

7、规定,应 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 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 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本指引针对的税务风险主要是前者。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多地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 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 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税

8、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三、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防控重点: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岗)职责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防控重点:重点识别的企业税务风险因素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

9、 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防控重点: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风险应对策略 1.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 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 立税务风险控制点. 2.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 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 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 相应的控

10、制措施。 3.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 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 的辅导和帮助。 风险内部控制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对外投资、并购或重组、经营 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执行情 况 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 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 策和规范; 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 责和权限; 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 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11、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 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四、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 指引是落实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整套 方案中的一个步骤,是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 系中的一个环节。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1) 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企业纳税遵从风险评估 (2) 企业纳税遵从自查 (3) 税务重点检查等 (4)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20号 一、新增企业基年的确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不作调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

12、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 二、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及基本规定 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 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 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 三、征管范围的特殊规定 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 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 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 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 理。(三)外商投资企业

13、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归属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 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 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归属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 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 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 企业

14、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六、其他情形的征管范围的划分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 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 方税务局管理。 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 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 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七、新增企业的认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 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

15、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 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 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 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不符合新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征管范围的确 定 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 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国税发2006103号 )。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 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 1.凡原属于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 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 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 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2.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和地税局征管的企业 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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