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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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管理与使用顺义区医院麻醉药品n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 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 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n麻醉药品:吗啡、芬太尼、度冷丁等121种n第一类精神药品:甲奎酮、苯丙胺等52种n第二类精神药品:安纳咖、咖啡因等72 种麻醉药品n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n一方面它有很强的镇痛作用,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n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国际公约

2、宗旨保证医疗需求(前提)防止非法滥用法律法规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n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卫医发2005421号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医发2005436号 n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医发200738号 n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n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国药监安2002199号 n关于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349号 n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816

3、0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n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 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三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n第三章 经 营 n第四章 使 用 n第五章 储 存 n第六章 运 输 n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n第八章 法

4、律责任 n第九章 附 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 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 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n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市卫生局申请首次申请 现场检查批准省卫生厅40天备案 市药监

5、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印鉴卡工作流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n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

6、期报送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n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规定。n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 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

7、至少保存3年,精 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 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 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8、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 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 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9、品处方,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 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n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n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11、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n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n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 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

12、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n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n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 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 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 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 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n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

13、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n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 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n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n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 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n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 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4、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n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n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 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n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 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n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n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 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

15、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 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 、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 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 明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n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 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 用量。n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 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n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

16、剂型处 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n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 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 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 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 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 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 、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 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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