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的亲子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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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中的亲子鉴定案例营业税条例变化和细则规定v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 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v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 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 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 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就是差额征税规定 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v转包与分包 v下面我们开始聊今天话题以案说法v安装营业税岂能混淆缴纳增值税! v 2013年03月 *省某地税局税务机关对某 单位进行所得税汇缴复审时发现,该单位签订 的合同注明的是从事铝合金门窗制

2、作销售并负 责安装,而在开票缴纳税款时,全部开具国税 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未将铝合金门窗的安 装费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该单位从事铝合金 门窗制作销售并负责安装,其中铝合金门窗的 安装费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在税务机关和纳 税人之间产生了争议。v涉案企业不明白,为什么全部交了增值税还有 问题? v是不是有点冤? v不是! v下面我们一点一点抽丝剥茧!混合销售业务?v增值税规定, v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 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合 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3、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 v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v营业税规定 v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 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v 套用军事名词这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结合部 重复征税v

4、上一页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重复征税! v这个问题在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还会不会 出现了? v请想一想税务出招:解决结合部 问题1v 第一阶段 两税均征 v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 v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 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 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 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 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 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

5、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 一种税。 (例子)税务出招:解决结合部 问题2v第二阶段:有条件分别核算 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 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v例子 v宽-严-宽范围v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 、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v六、防水 条件v 一、必需是生产企业, v 二、要签定

6、总包或分包合同。 v 三、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 工(安装)资质; v才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v主要是因为3%和17%的税率差! v第二阶段规定的漏洞是什么? v税收筹划的任意性。利润率低可取得进项税多 的产品往往按照增值税,反之,采用营业税。 v案例税务总局公告 201123号v第三阶段: v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7、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 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 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 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 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v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 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 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 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

8、税发 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 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 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 十五日 分层理解1:核心是亲子鉴定v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 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 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 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v大连、青岛例子分层理解2:关于核算问题

9、v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 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v为什么这样说?是不是因为你全部开具了增值 税发票!地税没有收到税呀!我想贵公司可以 对照一下! v发票图分层理解3: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v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其计税营业额为:1.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 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 物

10、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 得的工程价款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的余额。2.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 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不得扣减自产货物 价款,即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如 :外购货物等)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劳 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仅限于扣减自产 货物价款后(即非自产货物价款不得扣减)的余额。(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 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分层理解4:关于纳税申

11、报问题v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附件:(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的合同;(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 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三)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 印件。分层理解5: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v要看*省规定在那里开具什么样的发票,一 般情况下是要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分层理解6:总、分包营业额问题v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 位,凭以下资料可不可以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 工程款:(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二)承包单位机构所在

12、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 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三)承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抵扣联或发票 联);(四)承包单位开具的建筑劳务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可不可以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 务价款需要税务局认定,但扣除之和不应超过其支付给从事自产 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后面我们还会讲个案例)。*之规定v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v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v 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

13、销售行为,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 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 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 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对自产货物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不 能提供证明的,对货物销售额并入建筑安装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v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 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v 关于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假设个例子v A建筑公司2012年承接一项超

14、高层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总价款3.8亿元,该工程主体涉及钢结构的制作 和安装。为保证工程质量,该公司依据合同法、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将工程项目的钢结构的制作 和安装分包给*省一家专门从事该项业务的甲公司, 分包价款9500万元,合同中注明钢结构制作6200 万元、安装及现场涂装3300万元。 v 现在建筑工程完工,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分包 款。对于支付给分包方钢结构安装工程款3300万元 ,收到了建筑业发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没 有异议。但是,对于分包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 的自产钢结构款6200万元,因为收到的是增值税发 票,能否扣除存有争议。涉税分析v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

15、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 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给予建筑工程分包业务 差额纳税,主要是解决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发包方而言 ,分包给分包人的是一个属于“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 分包工程,应理解为是一个完整的分包工程,不能因为分包人根 据税法规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作区别对待,给予全部分包款扣除较为合理(合不合理还要税务机关说了算)。如 果不给予扣除,则销售自产货物部分要重复缴纳两道税,违背了 税收立法的本意。 v 所以建筑分包单位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提供建筑

16、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 产货物”情形的,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不 征收营业税。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发 包方可以凭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 算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时扣除。具体操作程序如下:v 一、依据总分包合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 关进行项目备案; v 二、在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前,向建 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分包方 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 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v 三、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出具分包方为该项目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 发票;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分包发票; v 四、依据上述材料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扣抵。可能的结果v建筑总包方如果取得分包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 具的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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