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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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主要特征:1、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是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 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及概况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M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M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M外资企业 M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功能和作用(一)从资本输出国和海外投资者的角度1、可以减少东道国政策变化的风险2、通过合作者的协助,可在资源、产品销售、公

2、共关系及资金的融通上取得方便3、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4、有利于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经济协作关系良 性发展(二)从资本输入国和东道国的角度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2、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本国的 经济实力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渠道和经验,促进本国 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4、吸收外国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提高本国的企 业管理水平,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5、增加税收,解决就业五、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概念: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狭义的概念: v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v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v外资企业法 v关

3、于设立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外资投向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2年2月11日公布了新的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把外商投资项 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 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 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 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

4、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5、形。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其特征:1. 投资主体 2. 企业所处地域 3. 资本构成 4. 经营管理 5. 合营性质,属于股权式合营6. 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的企业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 品种,提高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 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条

6、例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 营一方权益的。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1、中外合作者的相互选择2、双方签定合营企业意向书3、立项由中国合营者根据意向书向企业的主管 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4、谈判并签定协议、合同、章程5、审核批准中外合营各方依法签订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审批机构为国务院商务部及受托部门6

7、、登记注册三、合营企业的资本(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 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也称经营成本,是指按照合营 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 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它由企业 注册资本和企业借贷资本组成。1987年3月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1)投资总额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

8、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审批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关于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问题,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9、般不低于25%。(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方合营者还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1. 现金出资。是指中外合营者以人民币和外币出资。 2. 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中外合营者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等出资。 3.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 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v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的;v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4. 场地使用权出资。这是中国合营者可以采用的出 资方式。 (五)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其期限缴清出资。1、合

10、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 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六)关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特殊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七)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11、,合营他方 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 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这些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其 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 (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 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 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经理机构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负责合营企业的生

12、产经营指挥和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 事会聘请。 (三)工会组织合营企业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一)合营企业的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 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有 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三)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既可以向国际市场销售,也可以向国内市 场销售。中国政府鼓励向国际市场销售。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符合中国 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采用日历年制。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

13、法 记账。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 、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 业发展基金; (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六)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六、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 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 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 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 申请。审批机关自

14、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 或者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 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担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

15、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征:1、投资主体2、所处地域3. 资本构成 4. 经营管理5. 合营性质6. 既可以是法人型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非法 人型的合作企业。二、合作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 产型合作企业。(二)设立的程序1、中外合作者的相互选择并达成初步协议2、由中方合作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办合作企业的报告3、经主管部门审批后,

16、双方签定合作企业合同,如 为法人企业,还应制定企业章程。4、由中方呈报审批机构审批。(45日内决定批准与 否)5、登记注册。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其他情形。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 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 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 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 四、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1、董事会制法人型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 问题。董事会的成员、董事长的人选由合作双方协商 确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合作企 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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