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汕头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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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汕头保监分局 二零一一年六月2011年粤东保险业监管法规制度宣讲活动之CIRC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销售误导银保数据 不真实银保数据 不真实违规增员其他违规 行为CIRC(一)销售资格(二)培训宣传(三)销售过程(四)承保资料(五)客户回访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寿险销售可以简单分为五个环节,如下图所示,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 销售误导行为,以下从五个环节入手讲解各个环节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资格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1、个险渠道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

2、制度讲解(一)销售资格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2、银保渠道CIRC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160号)关于加强对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1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2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79号)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

3、代理业务的补充通知(粤保监发2009136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

4、RC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第四条第四项:“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

5、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

6、讲解CIRC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160号)、关于加强对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1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238号)、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代理业务的补充通知(粤保监发2009136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1相关案例2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

7、(二)培训宣传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CIRC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加强销售管理、切实防范销售误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4号 )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

8、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 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加强销售管理、切实防范销售误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4号)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3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三)销售过程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CIRC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

9、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二)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 第五

10、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 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 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

11、明书不一 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 售或错误销 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 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 ”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

12、、“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 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4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四)承保资料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CIRC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

13、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 2010年第4 号)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 第六条:“保险公司

14、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5、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相关制度: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5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五)客户回访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CIRC相关法律法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198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 发2008272号 )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CIRC一、销售误导主要

16、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第三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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