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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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 概说第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第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第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强制法性质(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一、国际强行法的含义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二、二者关系1、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

2、的性质,是强行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都是各国公认不许损 抑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才能对其修改,他们的法律 拘束力优于其它原则。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上有相同之处。 对他们的违犯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有关的条约或行为无效。2、但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指导原则, 而强制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原则。国际强行法 的内容更为广泛,数量较多。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一、历史发展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提出国家主权、不干涉内 政、国家平等等一般原则。一战后,出现社会主义国

3、家,国联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初 步确立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印、 缅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十项原则,联合国大会 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原则宣言。二、体系联合国宪章七原则、和平共处五原则、万隆十原则、国际法原 则宣言七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原则构成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体系。其中宪章七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或核心。第四节、主要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4、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主权的含义和表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 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指各国一律享有平等主权。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 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三、主权平等原则应包括的要素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

5、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 处。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一、含义:“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 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 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 端之方法”。 二、内容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 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

6、括雇佣军在内, 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 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国家领土不得做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 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等。 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集体安全措施 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 自卫 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 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主要内容有: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

7、、安全及 正义。 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 其所选择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 ,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 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以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 其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 为与主权平

8、等不合。 二、和平方法 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他和平 方法其主要内容有: 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 平、安全及正义。 各 国 应 以 谈 判 、 调 查 、 调 停 、 和 解 、 公 断 、 司 法 解 决 、 区 域 机 关 或 办 法 之 利 用 或 其 所 选 择 之 它 种 和 平 方 法 寻 求 国 际 争 端 之 早 日 及 公 平 之 解 决 。 于 寻 求 此 项 解 决 时 , 各 当 事 方 应 商 定 与 争 端 情 况 及 性 质 适 合 之 和 平 方 法 。 争 端 各 当 事 方 遇

9、未 能 以 上 述 任 一 和 平 方 法 达 成 解 决 之 情 形 时 , 有 义 务 继 续 以 其 所 商 定 之 它 种 和 平 方 法 寻 求 争 端 之 解 决 。 国 际 争 端 各 当 事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应 避 免 从 事 足 以 使 情 势 恶 化 致 危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之 维 持 之 任 何 行 动 , 并 应 依 照 联 合 国 之 宗 旨 与 原 则 而 行 动 。 国 际 争 端 应 根 据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之 基 础 并 依 照 自 由 选 择 方 法 之 原 则 解 决 之 。 各 国 对 其 本 国 为 当 事 一 方 之

10、现 有 或 未 来 争 端 所 自 由 议 定 解 决 程 序 , 其 采 用 或 接 受 不 得 视 为 与 主 权 平 等 不 合 。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主权管 辖范围内的事项。干涉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 预另一国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 种行为。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 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 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 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含义: 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与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11、承担的各项 义务。 二、内容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 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 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 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 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优先。 内容主要有: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 每 一 国 均 有 责 任 一 秉 诚 意 履 行 其 依 公 认 之 国 际 法 原 则 与 规 则 所 负 之 义 务 。 每 一 国 均 有 责 任 一 秉 诚 意 履 行 其 在 依 公

12、认 国 际 法 原 则 与 规 则 系 属 有 效 之 国 际 协 定 下 所 负 之 义 务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 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这一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 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 合作。 此外,还包括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 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 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民族自决原则 一、含义 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 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 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自由选择社会 制度、组成政府的权利。 二、适用的情形 三、方式案例分析案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 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 反对政府的军事行动为其提供训练、武装装备 和财政支持。从1983年起在美国雇人在尼几个 重要港口布设水雷,使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 拉瓜船舶触雷,并出动飞机攻击尼港口、石油 设施等。为此尼政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 院 控告美国。 请分析美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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