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 人力资源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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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 与工伤、生育保险第一节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范围和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 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一)工伤保险的原则1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 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2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损害补偿原则,既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进 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同时还要考虑伤 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

2、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单 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三、工伤认定(一)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 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二)工伤认定按

3、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 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 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4、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 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

5、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 本情况;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

6、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 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 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 认定决定和职

7、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 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 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 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

8、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五、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 伤

9、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一10级伤残的,享受 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10、金和 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二节 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概念、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 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 法,对生育保险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生育保险制度的 改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

11、筹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 ,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二是城镇企业及其女职工,即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 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考虑到全国各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 阶段,实行市(地)或县范围统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 原则进行筹集,主要原因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可预计性强,风 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 缴费。考虑到全国

12、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以及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 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目前,我国生育 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物质帮助。 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1)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 用。接生费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 生的费用。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会阴切开术和刮宫手

13、术。此外 ,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先兆流产医疗费,人工流产医疗费。其中包括挂号 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只要生育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就 应按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2)生育津贴。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 补助。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 ,一般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介月产假期限为依据。目前,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境育职工普遍给予 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如果生育女职工所在的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上述费用应由单位按照国家规 定的

14、标准支付。第三节 企业补充保险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 与基本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待遇水平的制度。目前 ,我国企业的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又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 险。一、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 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又称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性的 养老保险形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 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 表组成

15、,也可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建立多层 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体后的 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 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劳动法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 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

16、业年金有利于增加用 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分担国家、社会的经济 压力。(二)企业年金的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试行 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 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三)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1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2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 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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