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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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提 要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 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请求有 管辖权的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护 其合法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途径在各国不尽相 同。在我国,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监察、行 政复议、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以及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 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 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救济的特征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 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

2、决定了行政救 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 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 提供的补救渠道。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 ,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国外

3、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德国 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 和行政诉讼。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英国 英国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得到补救 1.部长救济。 2.议会救济。 3.行政裁判所救济。 4.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 5.诉讼救济。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四)美国 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 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

4、审查。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救济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即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 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 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 。 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 第三,司法审查制度。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澳门地区 根据澳门地区现行立法的规定,澳门

5、地区居民为保 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两 类。 1.行政内救济。 2.诉讼内救济。澳门地区的诉讼内救济就是指行政 诉讼制度。澳门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四、我国大陆行政救济的途径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 济和诉讼救济两类: 1.诉讼外的救济。具体包括: (1)行政监察。这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督促行 政机关公务员遵守法纪、履行法定职责并实行惩戒 的一种监督制度。 (2)行政复议。 (3)行政申诉。 (4)立法救济 2.诉讼救济。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申诉一、行

6、政申诉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第三节 行政申诉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 个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辖等 级、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向 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请求保护其合法 权益的一种制度。

7、第三节 行政申诉具体而言,行政申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 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 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行政申诉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针对国 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提起申诉请求。3.行政申诉不受管辖级别、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 条件的限制。第一节 行政信访概述u 一、行政信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 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 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信访

8、的处理机关的特定性;2信访人的“要求”是行政信访的前提;3其没有确定的基本行为模式,也不完全具 有授益性;4信访有明确的事项范围;5其具有救济与监督的双重性。 u 二、行政信访的原则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u 三、行政信访的作用 1、收集社会信息,服务政府决策 2、关心民众生活,保障公民权益 3、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实践人民民主,推进依法行政第二节 行政信访主体及其法 律地位u 一、行政信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行政信访主体,是指在行政信访活动中享有 一定权利并

9、承担一定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行政信访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信访机构3信访人u 二、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 畅通信访渠道 2 设置信访机构3 受理信访事项4 及时处置信访事项5采纳建议与接受监督6 实施行政奖励与制裁 7 实行回避u 三、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机构具有以下职 权与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上

10、级信访机构要定期向下级信访机构通报 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级信访机构报告转 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7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8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 政处分的建议; 9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 投诉较多的机关;(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 建议的情况;(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u 四、信访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机构

11、具有以下 职权与职责: (一)信访人的权利1合法的信访权益受法律保护 2依法提出信访事项3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4获得行政奖励的权利 (二)信访人的义务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 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 得诬告、陷害他人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三节 行政信访程序u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1、信访事项提出的范围2、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u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1、信访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2、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3、紧急信访事项的受理u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2、和督办1、信访事项的办理2、信访事项的督办3、办理时限第六编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 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为致害机关。 第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二、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

13、赔偿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侵权行为主体。2.职权行为。3.违法性。4.损害后果。5.因果联系。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P664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 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 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第

14、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情 形。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般而

15、言,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判例、惯例来规 定责任豁免的事项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等。根据我国国家 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 有: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 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P679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请求赔偿人,是指因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 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 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第一,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 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第三,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 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 求权的转移问题。 第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的,也不发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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