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十八大:维稳当依法治做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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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迎接十八大:维稳当依法治做保障迎接十八大:维稳当依法治做保障在全党上下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际,“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重要的政治任务。在这特殊时期,更需要我们强化法治理念,依法处理好影响稳定的各类问题和事件,当前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妥善处理群众赴京上访XX 不仅是一个地域名称,更是一个政治概念,可谓举世瞩目。维护 XX 稳定,确实是各级党政组织、政法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控减赴京上访是维护 XX 稳定的一项重中之重工作,但这方面有待完善和改进:一是渠道不畅。由于现在将到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上访,都列入赴京上访统计并通报,不少地方政府迫于压力,不惜人

2、力物力财力,重兵把守在最高院、公安、国土、住建、人社等信访热点部位,采取堵截、阻拦、劝离等方法,人为地造成了信访渠道不畅。建议能否将初次到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上访不再列入赴京上访数量统计和通报,敞开大门接访,而着力通报那些无视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官僚主义严重、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的典型案件、相关领导责任查究结果和重复上访情况。二是“非访”无界。所谓“非访”,即信访人没有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而是到天安门、新华门、外国使馆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等上访的。信访人到上述地区上访,确有畜意滋事、扩大事态之嫌,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处置很有必要,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对待“非访”有些过头,没有一定的界限,显得既不

3、冷静又不理智。比如,有些上访人员在天安门广场或是上述几个地区,向有关人员询问到某个部门路线如何走,一听说是去上访的,马上作为“非访”,送至某个集中地点,通知当地驻京机构迅速将人带回,并作为“非访”记录在案,予以交办,这就不应该了。三是表态随意。有群众赴京上访了,有些部门的接待人员在具体接待过程中,情绪过于流露,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给当地工作带来被动,当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时,信访群众又采取重复上访,寻求自身问题的彻底解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赴京上访人数、批次,这也是当前赴京上访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二、要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

4、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应把握几点。第一,对亦已生效的法律裁决一般不应重回信访渠道。对那些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除极个别特殊的案件外,一般不应再回到信访渠道来解决,必须明确涉法涉诉问题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而如今一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迟迟不能化解,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信访方式的介入而造成的。第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我们说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意味着就是维护法官的尊严,并不代表法官怎么说、说什么就代表法律,而必须对法官在案件审理、最终裁决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约束,让那些想徇私枉法的法官而不敢为、不能为也为不了。对个别以身试法的害群之马,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依法依

5、规坚决予以处理。第三,适时组织案件评查。建议由各级政法委牵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件评查活动,对那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高,自由裁量空间大的典型案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社区群众等群体进行案件评查,对法官的法律运用、证据确认、自由裁量把握等进行评说,以监督、约束、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减少和避免因裁决不公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三、要加快建立现场督办机制当前维稳问题层层交办多,现场督办少,这当中的一些隐形矛盾和问题,也要求我们通过法治的手段切实加以规范和解决。正确看待交办案件的化解率。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规定的内往往能够化解 85%以上甚至更高,给人的感觉是:只要下级党委、政府重视

6、了,信访人的问题是完全可以化解的,关键是重视不够,力度不大。但事实真象并非如此,因为是上级交办的,又有领导的批示,一般情况下地方官员不敢拿自己的“乌纱帽”作赌注,一时间什么“要有政治头脑,算经济帐、更要算政治帐”;什么“人民群众的问题还得通过人民币去解决”等等,总之“只要不再上访,什么条件都可以提,什么事情都可以办”。要正确使用好“一票否决”权。现在各地为做好维稳工作,化解各类信访矛盾和问题,出台了具体规定,赋予维稳工作“一票否决”权。客观地讲,有了这“一票否决”权,对维稳工作的作用是积极有效的,但现在一些地方在使用“一票否决”权时存在着简单化、异化倾向,反倒给维稳工作带来某些副作用。要确定无理上访终结论定权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条款,做好无理上访终结认定工作。在对某一个信访案件终结认定过程中,建议采取上级派员现场督办的形式进行,即由乡镇及县、省辖市提出信访终结论定的,则分别由省辖市、省、国家信访部门派员现场督办,通过现场举证说理,对已经作为无理上访终结论定,一定要从严对待,确立权威,一旦被确定无理上访的,各级信访部门一律不再接待,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接待场所,故意滞留滋事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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