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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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应征文章 中共 XX 街道办事处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党支部要将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严格组织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培养考察,确保党员发展“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2、,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党总支研究审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指定 2 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介绍人。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确定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政审情况,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确定的拟发展对象名单,须报街道办事处党委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吸收预备

3、党员的决定,送党总支研究审定。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签注会议的意见,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街道党委审批。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向党总支、党支部批复行文。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 3 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入党介绍人

4、作为培养人,按规定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和入党一年来个人在学习、思想、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党支部进行公示,并征求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报街道办事处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党委收到党总支、党支部报送的中共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再审查,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批复行文。 第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接到街道办事处党委的批复后,应及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的批复,通知本人。并将党委的批复及入党材料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送交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街道办事处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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