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与结构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538609 上传时间:2018-08-08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1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宪法渊源与结构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宪法渊源与结构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宪法渊源与结构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宪法渊源与结构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宪法渊源与结构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宪法渊源与结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法渊源与结构(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公民或社会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 违法、不当行为、合法行为侵害时,依法向有关国 家机关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纠正或给予补救 的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是民主发展的产物,是保护公民合法 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重要制度。它使行 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在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以至损害 公民权益时,能及时得到纠正和补救。主持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 包括:法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公民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给予救济的称司法 救济,它通过行政诉讼实现。 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的称行政救济,它通过行 政诉愿或行政复议实现。 行政司法 - 国家机关以司法手段裁决行政争议 。具体指国家行政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 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性裁决。 法院是专职从事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在不同的国家 机构间相互渗透,法院难以裁决专门性的 国家事务,特别是行政职能日益广泛复杂 ,非一般法院所能处理的。为此需要行政 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争议和某些民 事纠纷。有的学者称它为“准司法”活动。行 政机关以裁判者身份解决行政争议称为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愿 英国行政司法 英国根据公私法不分的传 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设立了大量的 行政裁判所。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根据法律 设置的,按照公开、公平、无偏私原则, 解决政府在执法时与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 争议或公民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

3、纷。行政 裁判所的活动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以致 有些学者将行政裁判所划入司法系统,但 它又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是行政司法的 一种特殊形式。 美国行政司法 它接近英国模式,但又有其特 点。美国从1887年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开始, 特别是从1914年根据授权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 以后,数十个属于行政系统的独立管制机构有了 准司法职能,即行政司法的职能。专司其职的官 员称主审官,1972年改名为行政法官。为保持 行政法官的相对独立性,对行政法官的管理也由 该行政机关转到文官委员会。1978年,美国从 事行政司法的行政法官已达 804名。根据美国行 政法的穷尽原则,管理相对人在未向行政机关提 出申诉以前

4、,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行政司法 法国行政法院既属于行政系 统,又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它是行政与司 法的结合。法国行政法院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 程:从以行政首长裁决为主的部长法官制,到 行政法院独立性增加、行政机关的裁决与行政 法院的判决并重,直至以行政法院判决为主。 它是行政司法的一种特殊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司法 行政机关作为裁 判者解决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行政争议 由不服行政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决定的原 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 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国已全面建立了 复议制度。 中国行政司法裁决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 事务中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

5、 系。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解 决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影响公民、社会组织的人身 权、财产权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争议。行政复议条例还对行政复议的管辖 、机构、参加人、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 序、期间、送达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未经 法律法规规定的,虽然也可以提出申诉,但属于 信访范围,一般没有严格的次数和程序限制,也 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以法律法规有明确 的规定为限。中国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民事纠 纷时,有 2类制度:行政裁决制度。按法律 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对诸如土地、草原、森 林等民事权属争议作出裁决。其中商标、专利 的裁决由特设的评审、复审

6、委员会作出。它们 还处理商标、专利方面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对 行政机关的民事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处理与合同有关 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其中经济合同仲 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科技合同仲裁与著作权仲裁 不同,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申请仲裁。仲裁 裁决为终局。 世界上还有30多个国家实行议会督导专员救济,即 公民向议会督导专员请求救济。 议会参与行政案件的裁决始于瑞典的议会督导制度 见议会督导制度(瑞典)。议会督导专员有权受理 一切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权 进行调查、视察、批评、建议直至提起公诉。重点是 对行政机关

7、的监督。以后,有很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 ,但大都仅限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议会督导专员不 能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但由于议会具有权威性,它 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一般都被采纳。 从发展趋势看,行政救济制度有一个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到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发展过程, 除此之外,现在许多国家还采用了一些诸如申诉 、请愿、苦情处理等多元化的救济手段。 各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渊源表现为多种形式: 有的表现在国家根本法中, 有的表现为单行、零散的行政法规中, 有的则表现为制定统一法典。 现在世界各国行政救济法制定统一法典已经成为 一种世界潮流,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奥地 利、瑞士、韩国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统一的行政

8、诉讼、行政复议或国家赔偿法。 中国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 定国家赔偿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 ,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在此之前,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只是有 一些实际的做法,如通过司法或行政、党政系统 ,通过大规模的运动,处理对公民个人的不公正 待遇,平反冤假错案,对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 到不公正待遇的给予平反昭雪,在本人的生活待 遇、工作安排、子女工作、升学、就业方面给予 照顾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在十年内走了发达国家在一百 年甚至几百年内所走过的道路,行政诉讼法、行政 复议法和国家

9、赔偿法一步到齐; 第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选择了法典化的道路,符合世界 发展的总趋势; 第三,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 偿、行政补偿以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访制度组成,符 合行政救济方式多元化的国际潮流。 总之,由于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广泛地借鉴了发达国 家的相关制度的优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因此 ,中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后发”的优势。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 提。 (二)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三)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 行。 (四)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二、国外行

10、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二)德国 (三)英国 (四)美国 (五)日本 (一)法国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1议会救济 其监督方式包括: 第一,财政监督,主要通过预算案实行监督; 第二,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 第三,议员对部长和总理就行政问题提出询问 ,由政府答复; 第四,组织调查委员会,就某一事件进行调查 。2行政途径救济 指当事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 正的一种救济手段。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分为两种: 一是善意的救济,即向原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二是层级救济,即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 法国行政救济有诸多优点,它与法国的行政

11、诉讼一起,为 法国公民权提供了完善的保障。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由于行政救济的存在,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 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避免了法院的审查; 对于行政法院而言,由于行政救济的存在,许多行政争端已由行 政机关自我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对于公民而言,两种救济同时存在,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3调解专员救济 是在瑞典的议会申诉专员和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 专员制度的启发下,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设立 的一种救济途径。 调解专员救济是由调解专员在行政机关不执行法 院的判决时,通过命令行政机关采取执行措施或 书写特别报告,公开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动员舆 论力量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的救济手段。 法国的调解专员是一

12、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 关,它的决定不具有执行力量。4诉讼救济 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审 案范围和权限上法国行政法院要大于我国 一般法院。有两种类型: 一是越权之诉,指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决定损害时,请求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 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二是完全管辖之诉,指行政法院可以行使全部 审判权力的诉讼,既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 的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德国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1行政申诉 是行政相对人控告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 ,其范围超过行政复议,但不包括行政诉讼。 德国受理行政申诉的机关是主管机关和议会机构 。德国以其196

13、0年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 行政程序法规范了行政申诉制度。 在德国行政法中,行政申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 济手段,它包括; 通过“申诉委员会” (属于议会系统)向“议会机构 ”提出的申诉。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审查”制度。(德国 的行政复议制度)。异议审查制度 异议审查制度建立于联邦德国成立之后,它是在 废除旧德国的诉愿制度的基础上,把诉愿和声明 异议合而为一。 声明异议: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 这称之为声明异议。 诉愿:如果原处分机关认为异议人的请求有理由 ,则应给予救济;如果原处分机关认为异议人的 请求没有理由,则不予救济,该请求

14、可移送上级 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 之为诉愿。 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异议人在收到 处分决定后1个月之内,可以向原处分机关 的直属上级机关提出诉愿,该上级机关必 须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异议人对该上 级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便可以向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行政复议制度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 就是实行复议前置。德国行政法院法 规定,当事人在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和承担义务之诉之前,必须经过异议审查 程序。2行政诉讼 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 诉讼的类型以当事人起诉要求的内容为标 准分为三类,即: 撤销之诉 履行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三)英国 1部长救济 2议会救

15、济 3行政裁判所救济 4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 5诉讼救济1部长救济 是指当事人对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向有关部长申诉,由部长对该具 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并作出维持、撤消 或者变更的裁决。2议会救济 公民由于行政活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 本选区的议员促使部长注意,也可由议员 在议会活动时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3行政裁判所救济 1958年,英国制定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正式确立了由行政裁判所处理行政纠 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 制度,由议会通过法律在普通法院之外设 立的准司法机构,受理行政活动引起的争 议及其他争议。即行政裁判所裁决行政争 议。 行政裁

16、判所的名称不一,常用的有委员会 、专员、署、法庭、局及裁判所等。 行政裁判所的成员一般具有独立性。 裁判所主席由普通法院大法官任命或从大法官 同意的事先准备好的名单中由部长挑选任命。 裁判所的其他成员或者由部长任命,或者由裁 判所主席任命。 根据1971年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部长 免去行政裁判职员的职务,需经的大法官的同 意。 英国行政裁判所有如下特点: 不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和部长的自由 裁量权设立的,而是直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而设 立的; 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干预,而且干预的可能性也较 小; 审理案件不适用行政程序,而采用不完全等同于 普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