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论及软件行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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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论及软件行业 所得税优惠办理解析 授课人 许金凯宏观印象 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述(一)农业企业减免税(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八 项免二项减半)。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 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一、免征、

2、减征优惠一、免征、减征优惠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 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 税2008149号)一、免征、减征优惠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 税收优惠) 1、优惠的具体办法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得,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3、: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 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能够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 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一、免征、减征优惠 3、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 (1)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 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 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 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 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4、,方能 享受优惠。 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一、免征、减征优惠(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优惠的具体办法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能够享受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 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5、管部门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 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 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一、免征、减征优惠(四)技术转让收入(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优惠的具体办法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 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

6、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技术转让所得的确定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一、免征、减征优惠 4、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境内转让和境外转让报备资料要求不同(科技、商务)【例题】某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应纳所得 税额=(800-500)*25%

7、/2 =37.5万元 【例题】技术转让收入万元,技术转让支出 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 小于万元,按所得税法规定免税。 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

8、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 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4、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为获 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 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 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9、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 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

10、】705号做好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 渡性税收优惠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 (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按照25%的 法定税率减半)。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 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

11、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 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过渡性税收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 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 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 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微企业标准:(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企业30万元100人3000万元其他企业30万元80人1000万元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微企业标准: (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三)2014年度开始,查账征收和核定征 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均可享受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张表读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 所得额施行时间适用税率政策来源小微企 业30万元2008年1月1日起20%企业所得税法小小微 企业2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 9月30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征收,再按照20% 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额财税201534 号小小微 企业30万元从2015年10月1日至 201

13、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征收,再按照20% 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额财税201599 号四、加计扣除优惠(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 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 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

14、扣除。残疾人员的范 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五、 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 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 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 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 创投企业优惠 【例题】国内某风险投资创业企业,2012年6月该公司,采用 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800万元; 采用债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某末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100

15、0万元 。 2014年该公司取得收入2000 万元,成本费用1200万元。根 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计算过程: 2012年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800万元,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 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采用债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的投资额,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享受税收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0)-800 X70%=240万元 应纳税额=240X25%=60万元六、加速折旧优惠 渊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 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六、加速折旧优惠 类型一“旧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税发200981号文: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 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 定资产。六、加速折旧优惠 类型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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