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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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就业中常遇法律问题及 维权方法解读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成:(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 并监督实施。(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 例、规定、办法等,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2、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的地方 性的规范性过去性文件。(五)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即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协 约。(六)有关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目的以及 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法律依据一、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一)有合同按合同约定: 1、合同中不得由违法法律、法规、政策等 约定(比如禁止结婚、生育、歧视、收费等) 2、合同内容:二、就业过程中常遇到法律问题合 同 内 容“五险”具体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缴纳社 会保险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类型,也就是通常所称的“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五险存在不缴、少缴、缺缴情形,“一金”非法 定。 合同中的“五险一金”3、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平等就业权:“一女大学生去企业应聘文案岗位,企业称只要男 性而将其拒绝,这算不算歧视?“浙江就业性别歧 视第一案”2014年11月12日有了结果。杭州西湖 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生郭 晶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案 例 一 200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四川 日报、成都商报等媒体

4、上发布招录行员的启事: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 ,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生源地不限。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 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 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 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例二 四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诉央行成都 分行“身高歧视”案 原告方诉称:2001年12

5、月23日,被告在成都商 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 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 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 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 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 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 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

6、被告 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 权的范围。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 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 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中 国 宪 法 平 等 权 第 一 案4、关于试用期限的约定试用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提前三日可解除;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除非不符合条件、严重 违反制度、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多方工作拒不改 过、欺诈、犯罪、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愿调岗、生病 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愿调岗等8中情形)5、试用期间双方权利义务1、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赔;2、非法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赔;6、试用期间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7、金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1、四种情况随时解除(不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解除劳动合同要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8、式通知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法律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合同;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 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

9、工花名册或“工作证”、“ 服务证”;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 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用人 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工作时间考勤表、计件登记等 ;在职同事证言;涉及到本人代理签署的工程承包 合同书)、意向书;单位出差的证明、介绍信等; 前面都不行,可以与老板沟通录音。其他:具体直 接到所在区域的监察部门立案,要求工作人员去你 们单位取证。 2、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10、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 他情形。 3.1何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3.2视为工伤的情况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 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 自行申报。 2、经劳

11、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 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 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3出了工伤怎么办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 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 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

12、亲属抚恤 金。3.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一)、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 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10%.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4 因工致死的赔偿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13、办法 规定:全民皆有:1、一天: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 ;2、三天:国庆、春节;部分人有:妇女节、儿童节、建军节、青年节三、关于假日的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 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 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 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14、: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 发。3、关于婚假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仅周六、周日可以安排补休,其余不能安排补休皆 应支付加班工资1、加工工资的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 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 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重大事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 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 处理的; 生产设

15、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 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 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 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 企业在旺季;2、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 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 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仲裁先行(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无需缴费、 可申请法律援助、几乎零成本)、不服仲裁可诉讼。三、大学生就业中维权方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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