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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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神方立 Email:企业纳税申报实务讲座之一讲课提纲n一、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二、企业费用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四、企业税收优惠中疑难问题的处理n五、企业所得税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n 1、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 案例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 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 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 税?n 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

2、产的使 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 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 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相关年度收入。n 分析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 租金收入100万元。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 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 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 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 2010年计

3、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 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n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n 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 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 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n 问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n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

4、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 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 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 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n 案例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 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 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2008年计入收入100 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是否仍 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分

5、别确认100万元的收入?n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 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 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 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 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n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n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 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 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 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 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n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2010年应一次性确认

6、收入300 万元。3、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的税务处理n 问题: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n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 税前扣除。n 这里的“确实无法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第25号第23规定规定来理解,应包括纳税人注销、 债权人死亡等情形。 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 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 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以上规定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

7、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 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n 问题: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 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n 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 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 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 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 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 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 据实扣除。

8、 n 以上所说的相关证明,最直接的证据是:超过三年以 上的应付款项,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 或沦为非正常户,就认为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 n 其它应付款账有挂账三年以上的,是税务机关重点检 查的对象,有被协查的风险。 4、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n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 收入?n 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 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 捐

9、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 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n 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 一”等多种形式。n 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n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 际取得的收入,计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 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 处理。 5、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 n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

10、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 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 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n 问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应如何确认股息红 利收入?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 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 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 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 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11、资本公积 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 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 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 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 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 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 册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转为股本的,

12、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 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 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 )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 56万元。 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 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 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 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 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

13、,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 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 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5、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 n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 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

14、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 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n 问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应如何确认股息红 利收入?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 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 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 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 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 投资处理;n 第二,权(

15、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 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 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 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 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 册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 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 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 )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 56万元。 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 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 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 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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