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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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曾仲红律师 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2013年3月23日l名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文号:法释201219号l日期:2012年12月21日l内容:5章29条,其中: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 定(13条);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2条)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9条);四、关于诉 讼程序的规定(3条);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2条)。一、立法背景:l案件数量的增加:2010年612596件,2011年744570件, 2012年上半年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 列(需要专业律师的跟进)。l客观问题的存

2、在:(1)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的判断 上,实践中的形态多种多样;(2)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和 商业三者险的逐步普及,致使此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具有 复杂性;(3)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 权益的前提下,如何为相关行业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提 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和行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4 )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目标下, 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需要创新诉讼机制。二、立法依据侵权责任法:l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 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3、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l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 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l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 连带责任。l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

4、,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l第76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 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 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 责任。l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l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 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l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5、,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l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l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均承担赔偿责任。二、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l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任

6、。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 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 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法依据:l合同法l保险法l民事诉讼法三、立法目的:l制裁侵权行为(制裁功能)l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预防功能)l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填补损失功能)第一部分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认定原则:(1)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 者承担责任,

7、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针 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 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 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2)针对一系列违法 情形下(如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从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风险、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规定由相关范围内的违法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 出区分,以相关主体所负担的法定注意义务为基本的判断 因素,确定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例如道路管理、 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道

8、路设计、维 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等。l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 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 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 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 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一条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情形:l【律师解读】

9、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如何确定其应 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予以明确。即具有本条规定 的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需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容易 断定,而第1、3种情形则相对不太容易判断,受 害人如何举证说明是个问题,而第4种情形则属于 典型的兜底条款。l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 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

10、动车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l 【律师解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 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区别对待,主要依 据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l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 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l【律师解读】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机动车

1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 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此条规定将会给很多被挂靠企业 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条:挂靠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l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 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 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 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 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 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 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

12、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 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 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 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 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 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 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l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在法律上杜绝 这种违法现象。第四条:连环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 l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最后

13、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l【律师解读】 明确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 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时,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 担赔偿责任,其他环节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l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 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

14、中获得利益 ,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 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2001年12月31日第五条:套牌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 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l【律师解读】 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 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其承担 连带责

15、任。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 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l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 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l【律师解读】 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并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 担连带责任。第七条:驾校的赔偿责任l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l【律师解读】 明确接受

16、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 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时,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l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驾校学员当然是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由于驾校学员与驾校之间的培训法律关系,受害 人可以要求驾校承担责任。l实际侵权人是学员,而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就是特殊侵权。 学员与驾校之间对受害人之间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替代 责任。驾校不能在承担责任后向学员追偿,除非有约定。 第八条:试乘试驾中购车人的损害l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 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 者的赔偿责任。l【律师解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由试乘服务者 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 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第九条:道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l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 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 管理者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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