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羁押期限执行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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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当前羁押期限执行和检察监督中存在浅析当前羁押期限执行和检察监督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羁押期限执行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超期羁押就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目前,虽然经过检察机关的大力监督纠正,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超期羁押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块绊脚石。通过多年从事监所检察部门工作,我对这一现象的问题及对策粗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超期羁押问题产生的原因 、立法制度原因。一是在所有的成因中,制度成因应该是根本,因为一切现象皆为制度的表象。正是因为

2、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分离,指示羁押期间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使得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服务于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无权利则无诉讼”,“无权利则无程序”。如果说诉讼期间的延长所导致的诉讼拖延,已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长时间的讼累,那么羁押期间的延长更是使犯罪嫌疑人承受更大程度的非正义;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实现严格的分离,而是几乎混为一谈,导致羁押在适用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机化。在英美,逮捕通常只会带来 24 小时的羁押状态,之后是否羁押须通过中立法官的羁押听证程序。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拘留、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可以将嫌疑人采

3、取长达 14 天甚至是 37 天的持续羁押。 、承办机关原因。一是监所部门监督权力有限,检察建议苍白无力,超期羁押有恃无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多方面的,但对超期羁押问题来说,其监督职责只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实施,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问题曾经进行了多次全国集中大检查,各基层单位也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如实施“案件跟踪卡”、“期限告知”等各项制度,这些做法对抑制超期羁押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所检察部门采用的纠正超期羁押的办法只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少数措施,且这些措施不具有强制力,只能起到告知案件承办单位案件已经超期

4、。所以,往往是检察建议发了不少,但收效甚微;二是看守所与派驻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方面协调配合不够。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看守所没有做到主动催办案件和及时向检察院报告超期情况;三是派驻检察室人员少,工作量大,办公条件落后,客观上制约了发现超期羁押情况的及时性。 、案件原因。一是取证难。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往往遭到报复、不公正待遇、被告人家属的殴打和谩骂

5、,于是便撤证或翻证,从而导致早就应该移送的案件搁浅,造成超时效羁押。二是先供后翻。由于在侦查机关在刚立案审理时警方采用“非常措施”,这样的对象往往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中老年或妇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体,如只许站不许坐;有的 24 小时不准睡;有的扣吃扣喝。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环境稍微一改变,就会马上翻供,导致案件审理从头来过,侦查时限不得不延长。三是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有时会严重影响对在押犯犯罪事实的认定,同时对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未必能及时有效,导致结案困难。第四,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得到答复。遇到疑难案件

6、,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实践中,有的疑难案件各方面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广,上级未必能及时作出答复,使得案件诉讼受阻。 、换押制度原因。换押制度不健全,突出反映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目前检察院和法院一般只是受案时将换押票送达看守所便一换了之,看守所和派驻检察室无法掌握之后的诉讼变化情况。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退侦和重报,办案机关发生了变化,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进行换押。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和人民

7、法院内部改变管辖等等情形也不进行换押,因此,在当前基本期限届满又无新的换押或其他延期等文书的情况下,到底是当前诉讼阶段超期了还是已进入了下一个诉讼环节或具有其他情形,很难确认。 、检察监督原因。检察监督不到位,一是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些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案件的实体判决正确,超审限不是大问题。即使监所检察人员多次提出纠正意见,一些案件仍然久拖不决。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职责划分不尽合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了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工作均由专门的部门独立进行的格局,各部门只负责属于本部门的法律监督任务,而对于其他部门的法律监督任务则

8、不涉及。超期羁押的纠正权划归在监所检察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部门按分工负责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的超期羁押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而有监督纠正权的监所检察部门又苦于不能确切地了解和掌握案件在各诉讼环节的变化情况,因而难以开展监督。特别是有些办案单位之间搞假移送、假退侦,实际上是变相超期羁押,这种情况监所检察部门更是难以掌握和监督。 、被关押人员自身原因。被关押人员对自己被超期羁押无能为力,一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他们不知道自己正处于超期羁押,由于在我国犯罪人群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一般性的基础知识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对专业

9、性强的刑法或刑诉法规定了。二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知道自己处在超期羁押中,由于其身陷囹圄,无法与外界接触,问题只能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反映,而如上面分析的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力所限,并不能为其解决实质性问题。 二、解决当前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 、制定超期羁押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及预警催办制度。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组织协调机构,把超期羁押案件提到“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其后果不亚于办错案”的高度来认识。对出现超期羁押的,要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预警催办制度,监所检察部门应建立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环节羁押期限的最后预警线,到了

10、预警线,应及时通报案件承办人员,督促其加紧对案件的办理工作。 、落实科技强检,加快监所网络化建设步伐。加大对监所部门的投入,切实解决监所网络化建设的物质装备保障问题,驻所检察室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与监管场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具体内容和联网形式,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效果。 、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堵塞换押过程中的脱节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换押程序,做到衔接到位、反馈及时,谁出问题谁负责;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

11、方式保证相关单位和办案人严格执行法律。 、公、检、法相互协调、配合监督机制。1、案件应实行专人、专项负责制,形成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羁押的期限,公、检、法都有专人负责管理;2、案件登记建档制,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登记建档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方式,案件到了哪个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就监督到哪里;3、公、检、法三机关应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和寻求有关杜绝超期羁押问题的良策,使监督检察工作能在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中健康运行,并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传统,构成有效预防超期羁押情况发生的坚实基础。 、确立和实行提前催告制度。提前催告,即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

12、措施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时限要求,在法定时限即将届满前,主动与办案单位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联系,督促其加快办案速度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1、在招聘、录用司法人员时,应严格把关,争取使更多法律知识水平高、权利意识观念强、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加入司法队伍,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对违法办案人员应清理出司法队伍,决不姑息养奸;2、加大培训力度,实行素质考试和任职考核,真正让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员来执法;3、必须转变观念,增强执法人员的诉讼期限意识,坚决奉行罪疑从无的法治原则,不搞罪疑从有,也不能搞罪疑从“拖”,要令司法机关办

13、案人员统一认识到:虽然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它不是打击罪犯的武器,而是限制司法权力的羁绊。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是为了明确行为的评价标准,使公民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与后果都有预测的可能性,从而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不致使公民的行为萎缩。二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利,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总之办案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注重实体法的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忽视程序法的价值,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牢牢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到能真正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武装头脑,用“三个代表”的思想衡量自身行动,从而保证整个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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