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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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县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材料我县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材料根据中院统一部署,对我院队伍建设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现有干警队伍的基本状况XX 年机构改革时,县编办核定我院设置 14 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法警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有 10 个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润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铺法庭、江口法庭、黄桥法庭、谢桥法庭、江店法庭、杨湖法庭。现有人数我院实有人数 161 人,其中包括 XX 年以来提前离岗人员 14 人。目前实有在岗人数 147 人。在实有在

2、岗的 147 人中,有审判职务的 77 人,其他人员 70 人。编制情况按省编办XX14 号文件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为 157 人。实有在岗 147 人,我院空缺政法专项编制 10 人。但是,根据省高院规定,我院现有在岗 147 人中已编入政法专项编制的仅 100 人,其余 47 人因为未办理补充手续,现登记为其他编制。为真实反映我院干警状况和方便统计,以下以现有在岗 147 人为基数进行统计和分析。*县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统 计 项 目合计35 岁以下36 至 45 岁46 至 55 岁56 岁上性别合计1474472301男1123054271

3、女35141830学历 合计1474472301大学本科以上32100大学本科107366380专科毕业3147191中专毕业及以下62130职级 合计1474472301副处40220正科110551副科80260科员1043057170其他2014600法律职务 合计1474472301院长10100副院长30300审判委员会委员20011庭长20110副庭长40130审判员30120助理审判员62940130书记员43201760法警30120其他2415720政治面貌 合计1474472301党员1141865301共青团员1514100群众1812600干警政治面貌和性别比例现有在岗

4、 147 人中,党员干警 114 人,团员干警 15 人,群众 18 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 77.6%、10.2%、12.2%。男干警 112 人,占总人数 76.2%,女干警 35 人,占干警总人数 23.8%。年龄层次现有在岗 147 人中,35 周岁以下 44 人,36-45 周岁 72人,46-55 周岁 30 人,56 岁以上 1 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30%、 49%、20.4%、0.6%。学历情况现有在岗 147 人中,大专学历以下人数 6 人,占干警总人数的 4.1%;大专学历人数 31 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1.1%;本科学历人数 107 人,占干警总人数的 72.8%;本科学历

5、以上人数 3 人,占干警总人数的 2%,均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职级情况现有在岗 147 人中,副科以上 23 人,实职仅 17 人,另有 6 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 124 人,占总人数的 84.4%。干警的行政职级低。法律职务1、现有审判人员 77 人,其中副科以上审判人员 15 人,科员级助审员 62 人。2、现有书记员 43 人。3、正式法警 3 人。4、其它审判辅助人员 24 人。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加大了对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

6、法院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理事务不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发生后,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选择单一的诉讼途径解决,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和机构改革人员离岗,进人渠道不畅等原因,我院干警人数尤其是审判人员逐年减少。XX 年以来,我院审判人员共减少 20 人,占现有审判人员的

7、25.9%。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一人法庭”的现象。现有一线审判人员,年人均受理案件 72 件,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员结构不合理日益凸现1、整体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在岗的 147 人中,审判人员为 77 人,仅占 52.3%。2、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 77 名审判人员中,专职审判员仅 2 人,没有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助审员 62 人,占 80.5%。3、法警力量严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 3 人,仅占全体干警总人数的 2%,远远低于规定配备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另有 4 名书记员虽任命为法警,但由于年龄、编制等因素

8、的限制,一直未能评定警衔。4、职级结构不合理。自 1997 年以来的 12 年间,全院仅仅提拔了 8 名同志。现有 147 人中,科员以下人员 124人,占总人数的 84.4%,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50 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5、中层干部岗位空缺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法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 14 个内设机构有 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或书记员主持工作,2 个机

9、构是审判员主持工作,10 个人民法庭有 8 个是科员级助审员主持工作。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第一线,虽然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只是“临时负责”,职责不符,工作起来“名不正、言不顺”,不敢管理,加之责任与待遇不符,工作压力大,工资收入低等原因,不愿认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6、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已达 110 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 3 人,其中法律专业只有 2 人。大部分干警的学历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

10、,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建制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党和国家为加强政法工作,先后将政法系统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建制。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 1996 年机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这两个文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级别未予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执行也不一样。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期,我院配备的庭长、副庭长的职级直接明确为正科级、

11、副科级。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全院呈现出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90 年代后期以来,我院配备庭长、副庭长以同时任命审判员职务来确定具体行政职级。XX 年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乡科级单位对待,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按股级对待,低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制级别,我院班子成员中的副职虽然明确为正科职级干部,但同过去任命的庭长、副庭长一样,一律作为非领导职务对待。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这种机构建制和干部职级状况,对法院干警的心理情绪和实际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进人渠道不畅我院从 1999 年以来的 10 年间,新进人员仅

12、3 人,其中 2 人是 XX 年和 XX 年组织部门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的法律本科毕业生,这也是我院仅有的 2 个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另有 1 人是 XX 年从其他部门选调的具有法律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年来,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已有 18 人相继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书记员 15名,工勤人员 1 名。在 15 名书记员中有 11 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仍有 4 名书记员和 1 名工勤人员因为非政法专项编制、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等限制,不能任命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干警的积极性。三、建议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宗旨意识。结合深入学

13、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加大对人民调解、仲裁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多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

14、,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基层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由资深法官做老师,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加大对通过司法考试干警的奖励力度,提高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对在职干警取得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后任命法官的不适宜限制。4、加强交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开展轮岗锻炼和岗位练兵,培养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复合型法官。5、畅通进人渠道,不断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增强发展后劲。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6、立足干警队伍的现状,尝试从现有书记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以解决法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上级法院放宽对任命法警和警衔评定在年龄、编制等方面的限制条件。7、提高干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评议制度,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进行岗位调整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工作。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制定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和干警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和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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