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涉外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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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密 切。新闻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是我国交往和合作的 重要方面。因此,熟悉和掌握涉外新闻传播活动 的法律法规对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传媒专业的学 生就是十分必要。本章主要介绍涉外新闻传播活 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要求老师在教授过 程中注意把握各类规定的异同,以帮助学生理清 脉络。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重点: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难点: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本 章 纲 要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第三节 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一)对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

2、新闻机构进行管理 的意义依法管理到中国境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外国新 闻记者,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交往和新闻信息传播 ,保护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便利于他们 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也是行使我国主权,维护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的安全所必需的。(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 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三)相关的概念1、外国常驻记者: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2、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 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以上人员

3、的分支机构。(四)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外国记 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五)申请设立新闻机构及采访的程序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程 序(实行申请批准注册制。(1)派遣常驻记者应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 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批准后,该记者应在抵达中国7 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到 北京以外地区的,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 公室办理手续。(2)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向新闻司提出申请 。申请书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批准后,该机构负 责人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办理 外国常驻新闻机

4、构证。驻北京以外地区的,也到新闻 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办理手续。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3)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到中国采访,应向中国 驻外使领馆或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 国使领馆或外交部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4)外国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 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到开放地区采访 ,应事先征得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到非开放地区 采访,应向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 证件。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六)禁止规定1、外国新闻记者和常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 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

5、备.2、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采访报道,不得进行 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 公共利益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新闻司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停止 业务活动、吊销证件的处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 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案例及典型事件一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二、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一)采访活动1、规范港澳记者采访活动的文件: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港澳记者 来内地采访的注意事项2、申请程序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须提前15天向新华社香港 分社提出申请,经转告国务院港澳办获审批同意后, 方能入境采访。记者到内地后,需向中国记协办理登 记,申领采访证。径赴广东、福

6、建、海南和上海采访 的,由当地记协核发采访证。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香港、澳门回归后祖国后,有关的手续有所简化。主要原 则为:采访需要事先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 办公室申请,并得到被采访者同意;记者来内地采访需要遵 守内地的法律。3、禁止性规定(1)以探亲、旅游名义入境的港澳记者,不得进行采访 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境的记者 ,不得进行采访活动。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2)港澳新闻机构不得雇佣内地人员为变相的常驻记者,不得在内地聘用特约记者和通讯员。(3)从港澳地区进行电话采访,均不予接受。案例及典型事件二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二)新闻机构设立记者站1、申请设立

7、的主体资格限于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 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 台等新闻机构2、申请设立的程序要求设立记者站或派遣记者的港澳新闻机构须备齐本 机构和拟派记者的有关材料,分别向本地的“中联办” 提出申请。“中联办”转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港澳办 会将批准通知书通过当地的“中联办”通知获准的新闻 机构,三个月内没收到通知,视为不批准。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3、派驻常住记者的要求记者站的记者必须是港澳居民。电视台常驻记者不得 超过5人。报刊、电台常驻记者不得超过3人。获准派遣常驻记者的,由记者本人持通知书等文件, 到中国记协登记,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记者证

8、。常驻记者派遣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六个月,须到中国记协办理检验和延期手续。4、常驻记者在内地的采访程序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1)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 港澳办提出书面申请。(2)采访外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须向 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3)采访国际会议或中国承办的国际活动,须向大 会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活动主办单位的新闻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4)采访中央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全国性社团及 国有大中型企业,须向该机构的新闻主管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5)赴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后方 可前往。非开放地

9、区原则上不接受采访。(6)记者在内地所进行的所有采访,均需经主管部 门和被采访对象同意后,持记者证件进行。(7)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中国记协注册的身份和业 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从事注册业务范围 以外的活动。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一)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 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电总局 1999年发布(二)主体资格1、各地电视台,电台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 位聘请港澳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 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电视综 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当地省级广电局审 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

10、人员2、不得聘请港澳人士主持新闻节目、参与制作固定 栏目和系列性播出节目、单独主持节目、参与主持直 播节目等 。四、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一)规范性文件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国台办 1996年颁布(2002年修订)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二)规定的要点有:1、记者入境采访审批权。2、台湾记者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建 设兵团采访,国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 市新疆建设兵团台办受理、审批;国台办只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到北京市采访的 申请。3、台湾记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逐项详细 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11、 ,经审批同意后,凭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 件办理入境手续。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4、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申领采访证;到各地采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5、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采访期间每次一般不 超过一个月。6、台湾记者应当遵循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 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 当的手段采访报道。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 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 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名义入境,未办理采访手 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 访活动。第二节

12、中外合资、合作一、相关法规综述(一)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电影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修改): 把禁止或限制设立外企的行业改为由国家的指导外商投 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定。(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继续把新闻业和广 播电视业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把出版业列为限制外 商投资产业,其中包括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制品制 作、出版、发行等。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在批发和 零售贸易业下,列入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 业务,音像制品(电影除外)的

13、分销、以及代理公司 内的广告,在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下,列 入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在制造业下, 列入了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在指导目录的附件中还具体规定了按世贸协议这些 产业逐步放开的时间表。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其中的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开列有关传媒业的 进入项目,是历次目录中最详尽的。计有:图书 、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 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 业务;新闻机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 (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

14、波站、监测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电影制 片、发行公司;录像放映公司。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二、广告业(一)规范性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外 经贸部1994年联合发布(二)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条件和程序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 (3)有广告业绩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2、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 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呈报,并提交相应的 文件。(2)经初审后,报工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局 审定,或经省级

15、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 工商总局审定。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3)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在20日内做 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得到同意的,将颁发的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连同其他必须 的文件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 。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得到 批准的,持有关文件向工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 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三)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条件和程序1、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条件(1)投资方应当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2、设立外资企业的

16、程序(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总局呈报,并提交必须的 文件。后者在2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2)得到同意的,将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 审定意见书连同其他文件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 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3)商务部在2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4)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得到批准的,持有文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办 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四)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广告企业的规定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广告企业,参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三、印刷业(一)规范印刷业的行政法规:印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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