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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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国情为基础,充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资本监管的“三支柱”体系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欧盟偿付能力、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巴塞尔资本协议均采用了“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而且巴塞尔资本协议还经历了实践检验。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在整体框架上将与国际通行模式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体现了外

2、部监管约束;第二支柱是定性风险管理要求,体现了公司内部资本约束;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体现了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充分反映新兴市场体的特征充分反映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从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格局来看,国际统一规则尚未形成,欧盟偿付能力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大部分发展中市场或新兴市场只能照抄欧洲或者美国的模式。但是,欧盟偿付能力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基于欧美发达保险市场而建立,更多地反映了发达保险市场的特征。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与欧美不同,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速度、产品结构、技术力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有

3、较为鲜明的特征,如果照搬照抄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为基础,在“三支柱”框架的具体监管标准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特征,体现新兴市场体的特点,力争成为新兴市场体代表性的监管模式。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一是加强逆周期监管。从资本要求角度,制定逆周期监管标准,减轻顺周期效应,提高行业抵御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整体稳定。二是加强保险集团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防范风险在保险集团内

4、部传递,实时监测保险集团内部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确保保险集团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三是完善压力测试制度,充分掌握保险业在不利情况下的偿付能力状况,考察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行业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强调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一是全面考察各种风险因素。将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都反映到资本要求中,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增强防范风险的全面性。二是科学刻画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细化风险类型,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考虑风险之间相互影响,将偿付能力要求与实际风险状况紧密联系,

5、提高偿付能力对风险的敏感性。三是反映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第二支柱要求对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定性评估,并将结果反映到第一支柱的定量资本要求中,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就高,这样促使保险公司切实增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制度建设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制度建设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国际趋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国际趋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规则,正朝着趋同和接轨的方向发展,这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

6、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因此,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处理好与国际监管规则趋同的问题。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国际趋同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方向。中国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也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与国际保险业的联系日益紧密。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主流保持一致,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第二,中国国情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基础。趋同不是简单的等同。不顾国情,一味追求简单趋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以我为主,首要目标是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监管标准应当与我国保

7、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第三,对于国际先进经验,并不是整体移植,也不是照搬照抄,而是选择性地吸收。在制定标准时,要了解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准确把握我国国情;要符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更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具体而言,对于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的监管框架、理念、原则,可以直接借鉴;对于监管方法、标准、模型和参数,应当在科学测算之后,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的关系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的关系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监管制度,可以促使

8、和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主动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其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供监管部门借鉴,引入新的制度体系之中。在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形成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互动机制,使得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过程,既是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的过程,也是行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的过程。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关系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关系监管制度采取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美国风险资本制度采用规则导向,欧盟偿付能力主要采用原则导向,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采用规则导向,监管标准较为清晰明确,有利于监管和执行。但

9、是,规则难以面面俱到,覆盖所有业务;执行人员可以刻意规避规则的外在形式,而不遵守其内在实质;对于新事物和新问题,需要不断出台新规则。采用原则导向,不拘泥于细节,富有弹性,有利于抓住经济实质,鼓励金融创新。但是,原则导向在使用中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监管人员和执行人员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经济结果的可比性也较差。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采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两者的长处,形成优势互补。金融监管一致性与行业特点的关系金融监管一致性与行业特点的关系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业务领域相互渗透,对金融监管一致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防范综合经营的风险以及监管套

10、利行为,保险监管规则应当尽量与其他金融行业趋同。但是,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相比,又有着显著特点,面临一些特殊风险,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监管。因此,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应当处理好金融监管一致性与行业特点的关系,在整体框架、监管理念、监管原则等方面尽量与其他金融行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系统性风险,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在具体监管方法、监管标准等方面,更多突出行业特点,体现出专业化监管的优势,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制度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监管制度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当前,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整体上并不高,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保险公司的

11、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推动行业风险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监管制度不能过于超前,必须与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现状相适应,实现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统一。如果监管制度的要求过高,脱离了实际,行业大部分保险公司无法执行,就会出现过犹不及、揠苗助长的现象。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握适度超前的原则,在考虑行业现实风险管理水平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适当超前的监管要求,既不给保险公司增加过多负担,也能促进行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建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新制度体系的原则、方法等技术问题还有待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期望业内外专家能够关注新制度的建设,共同研究有关问题。从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

12、市场的发展实际看,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风险因素更趋复杂,风险管理难度日益增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方面已显现不足。一是风险识别和计量不够细致充分,不能科学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也不利于引导公司经营行为。二是侧重于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不足,偿付能力监管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三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框架存在一定缺陷,监管合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看,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保险监管领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欧盟抓紧推进偿付能力 II,计划 2014 年实施;美国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预计 2012

13、年底完成。同时,监管趋同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出台的新的 26 项核心监管原则,以及正在研究制定的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都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时不我待,我国偿付能力制度建设一定要牢牢抓住这一难得时机,逐步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利好上市险企风险导向风险导向二代和一代区别在于,一个规模说话,规模越大,需要资本金越多;一个是以风险管理为尺度,风控好的,所需资本金少。在保费规模论英雄时代,只要规模相同,不论业务结构是否相同,承保质量是否相同,理赔水平是否相同,风

14、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一代监管标准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没有区别好公司和差公司。因此,“跑马圈地”时代“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将在二代制度下不复存在。在差异化监管机制下,公司治理优良、内控严密、风险结构合理的将受益其中。“保险四家上市公司,属于保险行业公司的好公司。二代制度以风险为导向,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资本要求。因此,一旦实施,对于资本金的要求不一定比现在多”,一位业界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新制度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资本要求直接挂钩,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可以调减资本要求;

15、对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提出追加资本要求。兼顾价值兼顾价值随着保险新政不断落地,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也在不断延伸。其中,大的保险公司在另类投资和债权等新领域投资上会更具优势。而这些项目由于投资时间长收益率较高且稳定,更符合保险资产的投资特性,利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收益提升。二代新制度引入三支柱模型,在现有制度关注量化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的有机结合。监管部门将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值得关注的是,费率市场化也是许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发愁的事情,担心一旦实施,会引发恶性竞争。二代制度的实施,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隐患。保监会表示,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有效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惩罚市场秩序的破坏者,推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比如,现行的寿险法定准备金和最低资本要求,没有及时、有效地反映寿险公司的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对寿险市场中非理性竞争和销售误导,未能发挥应有的平抑作用。因此,新制度将通过改进最低资本要求和准备金负债评估原则,及时识别各类非理性竞争行为的潜在风险,从而有助于抑制各类非理性行为,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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