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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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 40%、30% 、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 1 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2)第 5 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

3、0 万元人民币,而第 2 条约定 30 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 3 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 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 6 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 7 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内容简介:合伙企业法的案例案例 1:甲、

4、乙、丙 3 人各出资 5 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 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 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 2 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 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 12 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5、?分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一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案情介绍: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

6、议书形式与每个职工签定了协议。职工赵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赵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补发奖金。企业坚决不补,于是赵某以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自己应得的奖金。请问: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二、相关法理知识: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以给付为对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关系是当事人按照各自的意志自由创设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村的土地承包合

7、同,企业承包合同等,虽然其具有经济内容,但它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达成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在引起法律上的效果,受法律保护。合同是两上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适用合同法的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则约定无效。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三、处理结果

8、:不属于合同纠纷,该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本案例提示我们注意合同的定义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案例二 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一、案情介绍: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 380 元,共 5000 件,同年 3 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 350 元,可以要 3000 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 件,并还价每件 360 元,3 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9、?二、相关法理知识:1、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须由须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

10、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三、处理结果:本案例涉及合同订立过程的要约、承诺的过程。双方的行为分别是要约,新要约,承诺。请同学们参看教材有关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及要约和承诺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论述。案例三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案情介绍:某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某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 2000,某甲要价 10 万元。某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买新车钱不够,想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 10 万元,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

11、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请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二、相关法理知识:1、我国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对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对其具有约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须依法进行。对受要约人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要约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2、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人发出要约,相对人预以承诺,合同才宣告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即没有合意,合同不能成立。3、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方式和程序、所涉及内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合法,

12、当事人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确认权利、履地义务。当事人进行合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三、处理结果:本案中合同不成立,没有承诺过程,属交错要约。教材内容同上,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该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案例四 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一、案情介绍:原告:甲建筑公司被告:某市政开发公司某市政开发公司经上级批准承建一项市政工程,决定用招标的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省内 10 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迄日期内,共有 10 家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投标。经开标,在 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乙两家建筑公司报价低

13、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公司报价低于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以为自己报价最低,一定会中标,便于定标前开始了工程的准备工作。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调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公司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尽合理,技术力量也薄弱,工程质量和工期难以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公司知道未中标,但是已为完成这项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其承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其预订建筑物资而造成的损失。二、相关法理知识:1、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

14、己发出要约。2、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内容空泛不确定,如一般的商业广告;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无约束力。3、要约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阶段,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三、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法律之规定,认定开发公司与甲建筑公司无法律关系,开发公司对甲的损失不负责任,遂判决:驳回甲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五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案情介绍:1999 年 8 月 17 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南礼土路的中大恒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

15、方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代为租赁房屋。中大恒基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 2 号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尧出租房屋 有关手续。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地与李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小姐支付中大恒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 1300 元,看房押金 500 元,并向“房主”交纳一年的房租 21600元。同月 28 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地铁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推上

16、了被告席。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本合同是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四项为格式条款。法院认为:中大恒基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的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中大恒基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中大恒基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二、相关法理知识:1、合同的效力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质量和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缺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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