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023428 上传时间:2017-08-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诉讼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 年 6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

2、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的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第三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支持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察时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救助急需帮助的人;(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对公民报案

3、应当热情接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巡逻区外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发现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应当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第八条对危及本人、他人安全或者影响交通、市容的精神病人、醉酒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必要时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移送民政部门处理;对突然患病、受伤、遇险的人,应当给予救助。第九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中发现丢失物品或者公民交来拾遗物的,应当设法及时送还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

4、。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巡察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对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公共安全行为之

5、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三)施工现场夜间未设置警告灯的;(四)施工现场车辆通行处沟槽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在市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携犬活动的,责令携犬人立即改正,并可视其情节按照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

6、、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 5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可以吊扣驾驶证和扣押车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二)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五)乱停车辆,影响交通的;(六)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七)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第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整改,并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占道叫卖,影响交通秩序的;(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

7、盖房、摆设台球案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四)商店、餐馆及其他营业性场所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五)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 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可以处 10 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 20 元以下罚款,对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按污染面积每平米处5 元以下罚

8、款:(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二)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品或者宣传品的;(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四)随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五)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第十八条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三)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第十九条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

9、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200 元以下罚款。以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和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二十条对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二)对当事人处警告、50 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 元以下罚款的,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决定;(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

10、缴财政。除有依法处 20 元以下或者不当时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巡察机构当时收缴外,其他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巡察机构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警察巡察机构。需要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协助工作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应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对本条例所列同一违法行为,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第二十三条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需要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经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调解,行为人与被损害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11、不能达成协议,被损害方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二人以上,穿着警服,佩戴标志。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巡察任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12、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法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对公民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察机构或者公安、监察、检察机构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个人车辆办私事的;(五)故意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六)罚款、扣押物品不出具票据和法律文书的;(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行为。对检举控告,经受理机关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教育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