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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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 理一、 代理的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 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 法律制度。 二、 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3、代理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 行为中独立思考,自主的做出意思表示1) 代理关系中存在第三人2) 代理人与第三人独立的为意思表示,并产生法律关 系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三、 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一)法定代理1、定义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2、

2、适用对象: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的确定:有亲属、婚姻关系的人(二)指定代理1、 定义: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 代理为指定代理。2、 适用对象: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下3、 代理人的确定: 1) 由人民法院指定 2) 不能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由依法对被代理人权利负 有保护义务并拥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三)委托代理1、定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 理为委托代理,亦称意 定代理。2、产生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3、授权形式:可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四)复代理1、定义 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

3、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 实施代理的行为。2、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权限的人,负代理人的权限不得 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 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复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 理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3、复代理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 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的目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4、 复代理人与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关系四、代理权的行使(一)行使代理权的规则1、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行使代

4、理权必须尽到职责要求 1)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用 2) 代理人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作 3) 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工作的进展及结果五、无权代理(一)定义 指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三)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后果1、一般:无权代理行为无效,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 果(代理人承担责任)2、特殊: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1)被代理人追认:以积极的作为表示同意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示同意3)表见代理:a、定义: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

5、观上为善意且无过 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b、构成要件:i)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的理由(客观上) 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ii)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不知情 并不是由于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c、产生原因:i)被代理人将证明有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ii)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 为iii)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 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五、代理权的滥用 (一)定义: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终止和代理权 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

6、为。(二)种类: 1、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责任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是违法的行为 *包括: 1)代理人知道委托事项不合法,仍进行代理活 动 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责任后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自己代理 *责任后果: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在自己代理中,不存 在第三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双方代理 *责任后果: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六、代理权的终止 (一)定义: 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二)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

7、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三)原因: 1、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1)被代理人已经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 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 终止2、 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七、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n(一)使者n 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 人,其任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

8、或者代主体接受意思表示。n区别于代理的特征在于: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 示的内容,因而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之是否 成立。而在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 示,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决定。n(二)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n 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表人为法人 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代理人为独立 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 关系,为法人内部组织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 之间的关系,为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代表 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当然由 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的行为非法人 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n(三)

9、居间人n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n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有缔 结合同的代理权,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居 间人无代理权,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n(四)行纪人n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 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n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系以自己的 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据行纪合同间 接地归属于委托人;而代理人系以委托人的名 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n(五)经销商n 经销,指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 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 进行

10、交易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意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八)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九)物权和债权行为 (十)财产和身份行为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11、二)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 特殊书面形式;(三)视听资料(四)推定形式(五)沉默方式。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实质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的形式。五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件 ,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

12、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行为结果显 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 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一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

13、的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意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八)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九)物权和债权行为 (十)财产和身份行为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 特殊书面形式;(三)视听资料(四)推定形式(五)沉默方式。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实质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的形式。五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件 ,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5、 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行为结果显 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 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一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意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

16、律行为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八)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九)物权和债权行为 (十)财产和身份行为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 特殊书面形式;(三)视听资料(四)推定形式(五)沉默方式。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实质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的形式。五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件 ,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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