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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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歷史上的法理學楊智傑希臘時期l國王的命令就是法律l安蒂岡尼悲劇 國王禁止安蒂岡尼為兄弟舉行葬禮 國王的命令和宗教上的葬禮柏拉圖l柏拉圖(,約公元前 427年前347年)是著名的 古希臘哲學家,他寫下了許 多哲學的對話錄,並且在雅 典創辦了知名的學院。柏拉 圖是蘇格拉底的學生,也是 亞里士多德的老師,他們三 人被廣泛認為是西方哲學的 奠基者。理想國l這個城市的司法理論是完美的。柏拉圖的理想政體模式是 依靠德性,建立在知識和真理之上的貴族政體。如果理想 的貴族政體發生蛻變,榮譽取代了知識和德性,則形成勛 閥政體;勛閥政體的榮譽被財富取代,則形成寡頭政體; 寡頭政體蛻變形成民主政體,再蛻變則形成僭主

2、政體1。 l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圖對理想政體和現 實政體根據統治者數量進行了區分,分為君主政體、僭主 政體、貴族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和暴民政體。這個 理論被亞里士多德進一步完善,一直為政治家們所採用。 l此外,柏拉圖在法律篇還提出了混合政體。他認 為這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綜合了君主政體的智慧和德性 ,民主政體的自由。這個理論被認為是近代分權式政府的 理論先驅。柏拉圖理想國和法律篇l对理想国与法律篇观点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差 异有三点:l第一,在理想国中,国家权力被授予哲学家,而在 法律篇中,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 l第二,在理想国中,统治者和军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和 家庭,即实行统治阶级内

3、部的公有制,而在法律篇中 ,所有公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 l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 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经过作者的 一番比较,柏拉图前后思想的变化一目了然。亞里斯多德l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國籍: 古希臘人生平:是著名的希臘 哲學家和科學家。他師從柏拉 圖(Plato),曾任亞歷山大大 帝的老師,並建立雅典學園( Lyceum)以與柏拉圖學園分 庭抗禮。部分地由於他對中世 紀基督教的深遠影響和教會採 納了他的教義,他的大量著作 流傳至今,內容包括三段式邏 輯、修辭理論以及與動物學、 宇宙學和美學相關的形而上學 。一、亞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 亞里斯多德在

4、其著作政治學中,系統闡述了國家起 源、國家的目的和任務、國家的組織形式、法治思想等 內容。 其中關於法治思想的論述,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 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1. 亞里斯多德將法律視為“最優良 的統治者”,應該說,這一思想是與其老師柏拉圖截然 相反的。 亞里斯多德通過對150多個城邦國家進行比較 研究後,認為共和政體是最為理想的政體。 之所以最 為理想,是因為它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因為法律 是一種完全沒有感情的權衡,是最為客觀的管理手段。 “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指出:“凡是不憑感情因素 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法律恰好

5、 是全無感情的,人類的本性使誰都難免有感情。” 与此 同时,亚氏并不完全摒弃人治,他提出“主张法治的人 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 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3当然,这里的人治指的是亚氏 所提倡的共和政体,而非独裁专制。 他們就認為這種 審議與其寄託一人,毋寧交給眾人。” l2.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关于什么是良法,他指出 :“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 于正义和善德。” 5由此可见,亚里斯多德将这种 正义、善德的“良法”作为法治的前提条件。亞里 斯多德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 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製 定的良好的法律。” 4

6、關於什麼是良法,他指出:“ 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於 正義和善德。” l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性 l.在明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後,亞里斯多德進一 步指出:“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 ,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由此可見,他不止強調良 法,同時主張良法的至高無上性是實現法治的根 本保證。 因此,那種有名無實的形式上的法治, 亞氏是不會贊同的l政體的性質決定法治的真正實現 亞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 是與其政治主張尤其是政體主張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如果 將二者分割則不能真正揭示其法治思想的實質。 l其实,亚氏的法治思想是为其政治思想服务的,他认为能 否最终实现法治,取决于政体的好坏。

7、他指出:“相應於 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環,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 不合乎正義。” l 關於如何評價政體,他提出了兩條原則:第一,從政體 的宗旨看,維護的是全城邦的公共利益還是只維護統治著 自身的利益;第二,從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數看,是一人、 少數人還是多數人。 並提出正宗(正當)政體與變態政 體的概念。 l在此基礎上,亞里斯多德指出:“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來 製定的,既然如此,那麼符合於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一 定符合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或乖戾的政體所製定的法律就 不符合正義。” 顯然,在亞氏眼中,只有共和政體才能達 到真正法治的效果。 l姓名:托馬斯阿奎納出 l生:約1225年(義大利阿 奎諾)

8、 l逝世:1274年3月7日(義 大利拉齊奧) l學派/流派:經院哲學、托 馬斯學派 l主要領域:形而上學(包 括神學)、邏輯、知識論 、倫理學、政治 l著名思想:五個證明上帝 存在的方法、雙面效應原 理 l受影響於:亞里士多德、 亞維侯、聖奧古斯丁、邁 蒙尼德 l施影響於:約翰洛克、但 丁、伊利莎白安司孔l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 令是“趋善避恶”,其他原则由此导出,即: 保存自我,教养后代,求真理和幸福。这里“ 保存自我”即后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由 、财产。托马斯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 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 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法律及

9、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暴力方式弊 大于利。这就是“自由先于法律”的根据。 阿奎那的倫理學l阿奎納的倫理學是根基於他所謂行為的第一原 則之上的10。在神學大全中他這樣解釋 道: 美德代表了一些權力的運用。雖然人們是以結果來評 價一件行動的是非,然而權力的結果只是行動而已。 因此如果說權力是完美的,這也必須要取決於其行動 才行。11 l阿奎納將審慎、節制、正義、以及堅忍列為人類 的四大美德。這四大美德都是自然而與生俱來的 ,而且它們之間是互相連結的。不過,阿奎納也 指出三大神學上的美德:信仰、希望、以及慈善 。這三大神學美德是超自然的,而且在他們的目 標也與其他美德不同:上帝 神學美德的目標

10、是上帝本身,上帝是所有事物的盡頭 ,超越了我們的理性所能取得的知識。在另一方面, 智慧和道德的目標則可以為人類理性所理解。神學美 德也因此與道德和智慧相當不同。12 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l除此之外,阿奎納將法則分為四大項:永恆的、自然的、 人類的、和神授的。永恆的法是上帝治理所有生物的根據 ,自然的法是人類在永恆法則中的參與部分、並且可 以透過理性得知13。自然法也是根基於他的行為的第 一原則上: 所有法的基本原則是:美德要被促展並行使、邪惡要被避免。 所有其他自然法的原則都是根基於此。14 l而生存和繁殖的慾望則被阿奎納視為是基本(自然的)人 類價值觀的基礎,所有人類的價值觀都是由此衍生。人類

11、 的法則是屬於實際法,只能套用至人類。而自然法則可以 套用至政府和社會上。神授法則是上帝透過經籍給予的啟 示。 l阿奎納否認人類對於動物負有任何慈善的責任,因為動物 並不屬於人類,否則以它們為食也是非法的了。不過這並 不表示我們有權利虐待它們,因為殘忍的習慣可能會影 響我們對待其他人類的方式。15新湯瑪斯主義l新湯瑪斯主義在19世紀末由羅馬教皇利奧 十三提倡後,至20世紀初形成一種天主教 的哲學,以馬利坦為代表,其理論以湯瑪 斯阿奎那的哲學為基礎,但要求用以解釋 當代科學材料。霍布斯l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 1679年12月4日),是英国 的政治哲学家,他

12、在1651年 所著的的利维坦 替之后 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奠 定根基。利維坦l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 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 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 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 ,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 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 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13、(solitary, poore, nasty, brutish and short)(xiii)。 l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认为人因着自利和对物质的 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 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 ”(xiii, 14)。霍布斯认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霍 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A sole monarch)的威权之 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 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 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 ,一个

14、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 的执行。l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 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於其他 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 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 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 )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 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 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 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 民都

15、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 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 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 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 35)。也是从这里霍布 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 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洛克l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 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是英國的哲學家。在知識論上, 洛克與大衛休謨、喬治貝克萊三 人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 物,但他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 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 湯瑪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16、不同的理論,主張政 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 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 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 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 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 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 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洛克政府二論l政府論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l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 政治論文。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費爾默爵士 (Robert Filmer)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 。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爾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 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上, 並且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 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提出了一 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 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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