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立三农法庭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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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设立三农法庭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从设立三农法庭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 障障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古希腊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的“协和”或“和解”。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如何立足审判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年来,我院立足实际,把设立“三农法庭”,公正高效审理“三农”案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措施,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障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设立“三农法庭”的成因 近几年,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不

2、断调整完善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权属纠纷和坑农害农等涉农案件随之增多,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稳定。XX 年年初,我院党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设立了“三农审判庭”,在执行局设立了“三农执行庭”,在 11处派出法庭设立了“三农合议庭”。“三农法庭”由一名副庭长和两名审判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审理和执行涉农案件,在副庭长室悬挂“三农法庭”牌子,确保人员、场所、措施三落实。设立“三农法庭”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党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摆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提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

3、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来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审理、执行涉农案件是新形势下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设立“三农法庭”是贯彻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想问题,作决策,定措施,都要着眼于维护群众利益,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XX 是一个农业大市,总面积 3166 平方公里,总人口 134 万,其中农业人口 114 万,占总人口的 85%,“三农”问题尤为突出,

4、设立专门机构审理涉农案件符合 XX 实际。(三)设立“三农法庭”是由“三农”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我院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看,大部分案件涉及“三农”问题。 “三农”案件所占比重之大,充分说明了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三农”案件除数量多外,还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国家对农村、农民收入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如土地调整、税费改革等,如果审判人员不熟悉这些政策规定,仅从法律角度进行处理,难以收到好的效果。二是季节性强,有的案件如果按照常规处理有可能耽误农时,有的案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春节前后处理又易引发

5、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三是群体性强,涉农案件中群体诉讼较多,如追索劳动报酬、假种子案件人数多,处理好了可能影响和带动很多问题得以解决;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因此,设立专门审理涉农案件的审判组织是非常必要的。二、对“三农”案件有关情况的分析 近年来,我院党组通过对设立“三农法庭”以来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涉农民事案件由传统单一类别向多种领域扩展,农业经营、生产和流通及伴随农村经济往来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婚姻家庭、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不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案件类型,而土地承包、土地流转、财产权属纠纷数量多,影响面广,处理这类纠纷涉及大量政策规定。XX 年,全院共审结各类土地承包、土地侵权、

6、土地流转和财产权属案件 876 件,占民事案件的 30 %。此外,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不断增多,日益成为涉农案件的热点问题。XX 年全院审结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52 件,涉及农民工 70 人。这类案件涉案标的不多,少的仅有 1000 余元,多的也只有 15000 元,但是这些案件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易激化矛盾。三、审理“三农”案件的主要做法 我院认真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注重结合全市农村工作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切实审理好“三农”案件,为保障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加快农

7、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一)探索涉农案件审判规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 “涉农”案件时效性、政策性、群体性强,有时单从法律角度处理案件,难以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我院认真探索“涉农”案件审判规律,稳妥处理“涉农”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延伸司法触角,超前介入,防患于未然。法律意识淡薄是当前农村许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深层次因素。 “三农法庭”成立伊始,我院党组要求每位法官,强化抢位意识,变坐堂问案为下堂入户,衍射司法触角,超前介入,强化法制宣传,在法律宣传中排查了解农村的一些矛盾隐患,给矛盾双方讲解法律知识,推进矛盾双方自动和解,把矛盾消灭在萌芽

8、中,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田庄镇西南寨村自 1998 年以来,村委班子瘫痪,历年陈欠严重,群众不断上访。XX 年初新任村委班子上任后,由于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三农法庭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进村入户,摆形势,讲法律,经过一天一宿艰苦细致的工作,有 70%以上的农户交清了多年的陈欠。二是坚持“多调少判”,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司法调解是“三农”法庭运用司法手段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院对涉及“三农”的民事案件,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多调少判,尽可能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三农法庭”的法官们认真贯彻执

9、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给当事人讲道理,摆法律,注意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判决的败诉方,法官也不是宣判了事,而是认真负责地做解释说服工作,为他们想办法、出主意,帮他们把损失减到最低。三是坚持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对坑农害农的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案件,以及盗窃耕牛和农业生产资料、破坏农业设备、农电设备的刑事案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加重农民负担、非法占用农民土地的行政案件,灵活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

10、权益。四是坚持实施“四化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开庭预约化,我院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开庭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节假日,也可以是 8 小时工作日以外。如果出现双方不一致的情况,法官根据双方的理由,以照顾理由紧迫、合理的一方并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商定开庭日期。对于有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开庭,使当事人在法律限度内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方便。法律文书模板化,我院对简易法律文书实行计算机模板化处理,实现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的提速。即收即审化,对于案件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实行即收即审即结,使群

11、众当天就完成诉讼,尽量不误农时。审判简易化,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晰的,在体现公正、保证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在审判中不断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民事速裁制度,尽量缩短诉讼周期,方便群众诉讼。(二)讲究涉农案件执行艺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做好涉农案件执行工作,对于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始终把涉农案件执行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讲究涉农案件的执行艺术,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三农执行庭”成立以来,我院对以前未结的“三农”执行案件进行了清理,分门别类梳理出涉及乡镇政府、村委的未结案件;拖欠村委承包费等款项的未结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未结案件;邻里纠纷的

12、未结案件;农民之间的一般纠纷案件和其他未结涉农案件等几个大类,由“三农执行庭”统一组织协调执行,对每种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措施,单独实行考核,限期执结。我院“三农执行庭”在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行的同时,讲究执行艺术,加强对“三农”案件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执行艺术,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执行人员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包括现有履行能力及生活条件等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区别对待。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执行,而对于确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搞“一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给以宽松环境,“放水养鱼”,营造执行的良性循环。

1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涉及赡养、邻里纠纷的未结案件,邀请见证人和人民调解员、村干部到场,将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和关键环节公开,形成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迫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三)坚持司法为民,全力打造亲民工程 实践司法为民,必须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从小事情做起,采取有效措施,解民忧,排民难、帮民富。近年来,我院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参与诉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一是多轨制立案,方便群众诉讼。前两年我院建立了“大立案”机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虽然便于对案件实行统一管理,但家住偏远地区的农民群众感到立案很不方便。为此,我院党组及时研究,提出建立“大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

14、并存的多轨制立案方式,对文化程度较低,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实行口头立案。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法官还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如此多轨制的立案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诉讼,促进了审判高效进行。二是巡回办案,打造维护群众权益的“快车道”。农忙时节,为了不耽误农时,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的诉讼支出,我院在各镇驻地设立了巡回法庭,并在人口密集的村庄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就近开庭,快审快结,尽量不耽误农时。同时,派出法庭还与当地法律服务所、派出所等建立起诉讼联动网,与村级民调组织结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放法律明白纸,明确界定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告知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避免农民群众因为法律

15、意识淡薄,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对苗头性案件通过说服教育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此外,为配合“三农法庭”的设立,我院推出了“便民服务卡”制度,随时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截止目前,已向群众发放服务卡 2 万余张。四、设立“三农法庭”凸现的法律价值 我院设立“三农法庭”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是最大限度方便农民诉讼,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三农法庭”开展巡回办案,裁判、调解在村里、田间和地头,大大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农民全心投入到经济建设。此外,我院经常组织“三农法庭”人员深入各镇和有关村庄走访、座谈,及时了解、掌握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适时调整法

16、院工作重点,使法院工作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近年来,“三农法庭”共深入全市 90%以上村庄,提供涉农法律服务与咨询 XX 余次;使 1200 件涉农案件不出村庄就得到审理和调解,占全部涉农案件的 7.5%。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在审理涉农民商事案件中,我院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同时,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力戒超审限现象。实行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促进了审判效率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自“三农法庭”设立以来,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达 520 件。目前,我院出现了涉农案件上诉案件减少、调解案件上升、发回改判率下降和平均审限缩短的可喜局面。三是提高执行能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XX 年以来,我院申请涉农执行的案件 10000 余件, 执结 8000 件,执行标的额达 3 亿元。平均结案周期仅为一个月以内,执行收结案件进入良性循环。同时,中止执行案件也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除此之外,我院通过定期清理,改变执行方式、方法和策略,使一些已经中止执行的“老案”、“死案”得以恢复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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