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ppt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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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本章共分为五节: 第一节 居民与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外交保护 第四节 庇护与引渡 第五节 难民 第一节 居民与国籍一、居民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居民(inhabitant)是指居住 在一国境内并受其管辖的自然人的总 和。 根据上述定义,国际法上的居民, 首先是一国境内的自然人的总和。 其次,构成一国的居民必须是居住在该 国境内的自然人。 最后,国际法上的居民,还必须是受该 国管辖的自然人。 二、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nationality)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 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

2、国家行使属人 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认某人是本国国民或公民的根 据; 2.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稳固而持久的法律联系; 3.国籍是国家行使属人优越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 依据。4.国籍是国民或公民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链锁或纽 带。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关于确定国籍的取得、丧失 、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本质上讲,国籍法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国家间签订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是国际间避 免国籍冲突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家间签订的多 边国际公约主要有: 1930年海牙公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

3、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双边条约如1928年法国和比利时关于防止由于婚 姻导致双重国籍的专约 1955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 以及一些区域性的公约: 如1933年美洲国家的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 1954年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 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缔结的关于减少多重国 籍情况下和在多重国籍情况下兵役的(欧洲)公 约等。 (二)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指一个自然人因某种事实的出现取得 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或身份。1930年海牙公约规定,国家要遵守有关该领 域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及法律原则。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取得国籍; 另一种是因加

4、入取得国籍。 1.因出生取得国籍因出生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original nationality),指一个自然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 国籍。 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以血缘关系为标准,根据 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新生儿的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又可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 主义。前者是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的国籍,故单 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即以父母双方的国籍或任何一方的 国籍确定子女的国籍。(2)出生地主义原则。指根据一个人的出生地来 决定他的国籍,一个人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 国家的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3)混合主义(Mixed system

5、)原则。即兼采血统主 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父母国籍和出生地都 可作为取得国籍的根据。 2.因加入取得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种事实, 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后取得该入籍 国的国籍。这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又称继有国籍 (secondary nationality)或入籍(naturalization)。分为两类:一是基于个人的意愿或自愿选择而加 入。包括自愿申请入籍和可选择条件下的自愿选 择入籍。这两种方式可称为自愿取得国籍; 二是基于法定的事由直接导致国籍的变更或重新 取得。又称为法定取得国籍。 (1)自愿取得国籍 自愿申请入籍,又称归化(naturalization)。

6、指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一国法律之规定,通过本人 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选择入籍。指在有关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允许 或要求个人选择国籍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己 的意愿而取得或选择某一国家的国籍。 (2)法定取得国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即指一国国民与他国国民 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 因收养入籍。即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具有外 国国籍的儿童为养子女,而使被收养的人取得收 养者的国籍。 主要有以下情形: 收养影响国籍。即本国国民收养的无国籍或具有外 国国籍的养子女,因收养而取得本国国籍。 收养不影响国籍。即养子女不因收养而取得养父母 所属的国籍。 由于认领而取得国籍。 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主要是

7、指因国家领土的 合并、独立、分立等国家继承事由导致有关领土 上的居民取得新的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国籍的丧失指一个自然人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丧失某一特 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类。 (1)自愿丧失国籍。是指根据当事人明确的意愿 表示而丧失国籍。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 ; 二是自愿选择一国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 三是在一个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下,根据 国家间的协议,自愿放弃某一国籍,即丧失该国 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即由于法定原因而非本人 自愿丧失本国国籍。婚姻、收养、领土变更可以

8、取得国籍,与此相对应,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也可丧失国籍。 被剥夺国籍而丧失国籍也是一种非自愿的国籍丧 失。这是指在规定有剥夺国籍制度的国家中,因 当事人构成了某种特定行为而由主管机关根据法 律规定剥夺其国籍。关于剥夺国籍的理由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可被剥夺国籍: 其一,危害国家独立或安全的行为; 其二,对本国不忠诚或为外国利益而危害本国利益 的行为;其三,逃避兵役的行为; 其四,在战争中为敌国服务的行为 。 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 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 2.国籍的恢复 又叫国籍的回复,指已丧失某国国籍的人 重新取得该国的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冲突又

9、称国籍的抵触,可分为积极 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1.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称 为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同时具有两个以 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多重国籍(multiple nationality) 。 (1)双重(多重)国籍产生的原因 产生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出生、婚 姻、收养、入籍、认领等。 由于出生。 由于婚姻。 由于收养。 由于申请入籍。 (2) 双重(多重)国籍的后果其一,双重(多重)国籍的身份常常使双重(多重 )国籍人陷入困难境地。 其二,双重(多重)国籍问题还往往引起国家间的

10、纠纷,影响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其三,双重(多重)国籍也给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 理带来不便。 (3)双重(多重)国籍的解决 允许选择国籍。 允许放弃本国国籍。 允许拒绝取得本国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又称无国籍。(1)无国籍产生的原因 由于出生。 由于婚姻。 由于收养。 由于剥夺。 (2)无国籍人的地位目前多数国家对无国籍人通常给予一般外国人的 待遇,但是无国籍人不能享受根据互惠原则给予 某些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优惠待遇。 (3)无国籍的解决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 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国际社会也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来防止和消除无

11、 国籍状态。如1930年海牙国际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特别是联合国主持签订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 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为解决无国籍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该 法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 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 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 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 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 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 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

13、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 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 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 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 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

14、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 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 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 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 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 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 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如国籍法第2条规定我国各民族 人民都具有中国国籍;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 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附带任何民族或种族 歧视的条件 。 2.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在采用 该原则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原 则为辅。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

15、一 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国籍不明或无国籍,定居在 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国籍法第3条规定:“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这一原则 ,该法又规定: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 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 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 失中国国籍; (4)外国人申请

16、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 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 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4.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国籍法第6条 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 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7条规定,在中国的无国籍人与外国人一 样,只要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具备了一 定的条件 (如系中国人近亲属、定居在中国 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5.国籍的加入。 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 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 母或其它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16条规 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 发给证书”。第二节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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