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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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分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债权第三编:人身权第四编:继承权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共有 第四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教学目的 西方有民法学大家强调:无财产即无人格。虽然结论有点片面,但是却说明了财产对于民 事主体的重要。物权法就是解决人物支配关系的法律。学好物权法,将为整个财产法的学习 打下基础。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2、; 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 4.物权的排他性。(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定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 上已存在的物权且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 互不相容的物权效力。 2.表现 (1)排除他人干涉、妨碍; (2)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如同一物 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案例: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 ,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何人时发 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 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

3、债权 主张优先购买 权。如何处理?(二)物权的优先效力2.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 就该项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 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2)民法通则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之一出 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购买权。分析:应该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裁定房屋 应出卖给丙。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 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 权。(1)物权破除债权:“一物二卖”时;案例讨论:甲就为出卖人以自己所有的某特定物为 标的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 乙

4、。几天后,甲又以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并依合同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丙。如何处理?案例分析:如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为善意,按民法 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丙便取得了该标的物的 所有权,由于物权的效力先优于债权,乙便不能以先 订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该标的物,而只能请 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

5、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1.定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的法律效力。2.表现 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你时,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 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的一种形式。 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如没有登记?-对抗第三人 3.限制(1

6、)善意取得;(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3)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解读: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1.定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 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 险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 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2.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3)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物权与债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主

7、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1.性质上:支配权与请求权;2.发生上: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3.权利效力上:是否具有排他力、追及力和优先力;4.义务主体:是否具有对世性;5.权利存续期:是否有存续期限的限制;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 原则。四、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完全物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是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 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 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

8、物权与权利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 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动产物权包 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四)本物权与占有权(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六)主物权和从物权(一)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2.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 3.1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典; 4.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 5.2004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6.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7.199

9、2年的荷兰民法典; 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现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二)物权法的制定 1.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2年1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该草案经过多次 修改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 2.2005年7月的第三次审议稿还曾向社会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意见。 3.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形成了物权法中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二、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

10、1.定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2.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二)一物一权原则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张某为购买彩电,将自家的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议卖价900元。李某当即付款500元,并约定第 二天再给400元,去共同完税后将牛牵走。不料当晚 牛被雷击电死。第二天,李某要求归还500元。张某 认为牛已归李某,不是自己过错造成死亡,不同意归 还李某500元。请问:耕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耕牛被雷电死的风 险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讨论耕牛的所

11、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三)公示原则1.定义: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2.公示方式:动产: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了解) (1)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登记是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 不发生变动(德国)。(2)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模式):是指未经登 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买卖合同成 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

12、(法、日) (3)折中主义:多数国家我国法律采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对抗要件主义 为例外的折中主义。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 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变动 1.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

13、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3.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第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 付的形式。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 示交付三种情况。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 1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 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 ?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 ,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 ,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 电视

14、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 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案例分析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 分析以下问题:(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 移?(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 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 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 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 指示交付,

15、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 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分析:(1)占有改定。(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1.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2.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形式审查, 另一种是实质审查。3.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16、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四)公信原则1.定义:物权变动如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公信力。纵使公示表征与实质不符,对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产生影响,其利益受法律保护。(第21条)2.第三人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3.不动产真权利人的保护。4.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三、物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二)请求返还原物(三)请求排除妨害(请求防止妨害和请求除去 妨害)(四)请求恢复原状(五)请求赔偿损失1、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 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 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 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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