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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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赠与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 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赠与是一种合 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 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 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 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

2、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 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 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 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稳定。 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 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 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 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 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 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 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 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

3、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 人任意撤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 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 的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 、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条规定 表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 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 ,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

4、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 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 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 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 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 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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