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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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的依据二、工程合同及变更三、项目索赔管理四、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造价与工程建设阶段的对应关系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工程实施 竣工验收 阶段 阶段 阶段 阶段 工程 阶段 阶段 初步投资 投资 初步设计 施工图 承包 确定 竣工 估算 估算 总概算 预算 合同价 结算价 决算工程结算的依据1 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 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 、会议纪要等。2 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 标文件。3 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 程

2、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4 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 知单或其它文件。5 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 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6 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 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7 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 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8 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 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 的单据。9 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 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10 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

3、,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 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 补偿要求的行为。 一般工程结算有四大块组成1工程合同2设计变更3索赔4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经过设计,下一步将进 入具体实施阶段。价格作为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支付依据。合同的计价方式 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 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工程合同总价合同(1) 固定总价合同(2) 调值总价合同(3)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一、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 依据,依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 ,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

4、异超过某一 约定的百分比之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否则 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 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如果在执行中由于市场价格浮动引起工料成本增加 或减少时,合同总价应如何做相应调整。按照上海市 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9)995号文 件,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 ,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 ,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 构分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分 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

5、平均法),人工价 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 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 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 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 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 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 时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分别填报分项工程 的单价。(这是参考工程量,一般不作调整)(二) 单价合同(1)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2) 纯单价合同(3)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二、单价合同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 分确定,或是可能出入校大,此时

6、采用总价合同 方式就不再合适,而应改用单价合同方式。单价 合同有以下形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人在准备此类合 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 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 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项的单价,据之计算出合同总 价作为投标报价之用。但在每月结算时,以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 最终结算工程的总价款。2纯单价合同,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提交施工 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准确地 计算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 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 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 出工作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

7、的单价既可。将来施 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单价合同为基础 ,但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 用包干办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2)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3) 成本加奖罚合同(4) 最高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四、目前现行的招投标文件1 总价包干(工程量与价格均不作调整)2 单价包干(只调整工程量 单价不变)3 施工图预算 结算(下浮率)4 暂列价二、工程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1.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存在民 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 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内容

8、中的一项或多项 要素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 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中的主体改变 ,即不包括合同转让。这里的合同变更指狭义 的合同变更。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3.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 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 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合同变更分类: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

9、、工程 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 等。通常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 大类。 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 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 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 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 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 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 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 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

10、 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 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 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 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 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二、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 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 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

11、化(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 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 方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3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原则: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 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 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 ,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 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 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 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确定

12、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 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 或过低。2可以调整合同工程单价的原则:A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作量比工作量表或其他报 表中规定的工作量的变动对于10%。B工程量的变更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 超过了合同款额的0.01%。C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 费用的变动超过1%。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 的补偿:工程师分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 包商不再进行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 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推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 、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 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 明处理,

13、工程师与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 加入到合同中。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 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 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 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 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5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对于一些小的或附 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 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 作计划表进行估价。1工程索赔的概念2工程索赔的性质3索赔的特征 4索赔产生的原因5工程索赔的分类 6工程索赔的处理 7索赔处理依据 三、项目索赔管理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

14、 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 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 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 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 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 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 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 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给预补偿损 失的一种权利要求。2工程索赔的性质: A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 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B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C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

15、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 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3索赔的特征: A索赔是双向的。B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 对方索赔。C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4索赔产生的原因: A当事人违约。B不可抗力事件。C合同缺陷。D合同变更。E工程师指令。F其他第三方原因。5工程索赔的分类: A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B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C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 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6工程索赔的处理: 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 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 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 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记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 、监理、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 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记要只有经过各 方签暑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 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的文件,是变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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