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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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内容: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 本要求; 2、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规定; 3、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的规定; 4、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 考试内容: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师注册管理的要求; 2、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师初始注册的规规定; 3、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师延续续注册的规规定; 4、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变师变 更注册的规规定; 5、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师配备备的规规定;6、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师执业 的规规定 7、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师继续 教育的规规定

2、8、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监师监 督管理的规规定 9、熟悉对违对违 法行为罚则为罚则 的规规定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 考试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的使用范围; 2、熟悉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规定; 3、熟悉行政处罚 的种类; 4、了解行政处罚 的程序; 5、掌握行政处罚 的适用; 6、了解行政处罚 的执行。共78条,2003年7月1日施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 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

3、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 法给

4、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 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 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5、付当事人。(3)备案。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迟在五 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2、一般程序 (1)立案。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2)调查。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本人是本案 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 件的公正处理的。(3)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 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 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 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 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7、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 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5)时间限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 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扔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180 日。3、听证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8、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 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入由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 员组成。(1)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有权对案件涉及的 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 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回答主持 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2)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

9、、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 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 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 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 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 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 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三、行政处罚的适用、执行和备案(一)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10、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

11、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及其

12、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 使用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 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

13、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14、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 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2、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方面 的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

15、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法所得10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

16、理的。(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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