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权益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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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移动通信法务培训提纲奥运权益及相关法律问题专题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奥运专项法律服务组2005.7.8目录(一)奥林匹克权益及法律保护(二)中国移动北京2008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一)奥林匹克权益及法律保护l 奥林匹克及其组织结构l 奥林匹克宪章l 奥林匹克产权l 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l 中国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承诺l 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规范奥林匹克运动的构成在国际奥委会的领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包括所有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的组织、运动员及其他人员。国际奥委会(IOC)国家/地区奥委会(NOCs)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 奥运会组织委员会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俱乐

2、部运动员、裁判、教练员、体 育官员及技术人员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 和机构 奥林匹克及其组织结构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 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包括项规则及其实施细目。 作用:规范和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规定奥运会的举办条件。 效力: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属于国际条约;通过参加者(国家奥委会等组织、参加者、主办城市、赞助商等)的承诺遵守而发生效力,且成为一切奥林匹克事务的最高准则。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产权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

3、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再创作、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形式、手段或方式。奥 运 会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普遍和永恒的活动,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奥动会。奥运会权利构 成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圣歌,斯皮洛斯 萨马拉创作奥林匹克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等奥林匹克称谓:任何与奥林匹克运动、奥运会或其组成部门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奥林匹克徽记:五环标志与另一独特组成部门联系在一起的某种组合设计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及以上的组合奥林匹克产权权利归属: 国际奥委会独占性享有对奥林匹

4、克产权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包括但不限于为任何营利性、商业或广告目的而使用。国际奥委会可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设立特许经营。奥林匹克产权设计:在国际奥委会的批准下可以设计;独特部分的显著识别性;法律保护要求: 须由国家奥委会在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在所在国进行注册;奥运会组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指导下保护;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所获任何保护不能对抗国际奥委会。使用: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须满足:合同或安排须由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仅限于该国内有效;(除非获得他国国家奥委会批准,否则不得在他国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使用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奥运会举办的当年的

5、12月31日 ;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得损害其尊严。奥林匹克产权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的徽记p 国际奥委会可自行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之在各国和国际上获 得全面、充分、连续的法律保护。 p 每个国家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宪章规定的法律保护 责任。 p 如国内法赋予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产权的权利,须按宪章及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该等权利。实现方式:在宪章中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在被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申办报告及政府承诺书中的承诺,并落实于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在主办城市合同;在与市场开发参加者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p 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

6、基本要求:在有关国家(地区)仍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获得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p 特殊要求:将与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该些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作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财产”;奥运申办机构、奥组委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归于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对奥林匹克产权保护的承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 保护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

7、运动会申办报告:主题2 法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 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 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 。 承认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 国际奥委会自行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保证对奥运会标志已经并能获得法律保护; 在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排除妨碍和冲突。 包括但不限于:徽记和吉祥物,及其一切图像的和立体的表现物;图形;招贴画设计;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证书;正式出版物;奥林匹克宪

8、章中提到的音乐作品;(为奥运会专门创作的音乐作品)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以及与医学有关的数据;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及注册参加或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主办城市合同国际奥委会IPR:一切与奥运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 括版权,须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主办城市合同承认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p 关系到国际奥委会IPR的任何和所有已登记或注册的商标申请及版权或设计,均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1)在主办国外,一开始就转让;(2)在主办国内,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 p 确保一切参与IPR创作

9、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签署了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文件。 p 国际奥委会明确获得“北京2008”标识,享有涉及其组织、开发、转播、录制、代理、营销、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和数据。 国际奥委会自行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p 所有涉及奥运会或国际奥委会的精神或物质权利的一切协定须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p 与第三方间准备签署的协议,须以国际奥委会提供的标准格式协定为根 据,任何变动须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p 奥运会标志、名称、口号已经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保护; p 在奥组委成立一年内,国家奥委会徽记已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 p 在奥组委成立一年内,奥

10、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标识以奥组委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中国得到妥善保护; p 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标识以国际奥委会名义进行国际商标保护; p 组委会在主办国持有的与其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等标识有关的任何商标、版权,均应转让与国际奥委会,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 p 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拥有,且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时,自费让与国际奥委会。 p 发生侵权时,主办国内,由奥组委自费采取行动;主办国外,由国际奥委会以组委会经费采取行动。主办城市合同保证对奥运会标志已经并能获得法律保护p 不得受到可能与市场开发协定相冲突或违反该

11、协定的任何特许权、专卖权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妨碍。p 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主办城市不得参与与奥运会有关(或可被视为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商业和标志活动。p 奥林匹克场馆内,场馆外报道奥运会比赛的电视镜头范围内,或在观看奥运会比赛的观众视野之内不得有宣传和广告。p 城市和场地的上空在奥运会期间不得有宣传广告出现 。主办城市合同在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排除妨碍和冲突 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国际奥林匹克宪章 (承认遵守)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 (中国未加入)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 (合同责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2、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局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国家商标局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 2002年 第6号 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请解决涉及奥林匹克标 志的专利申请与审查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地名命名工作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问题的通知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体育法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广告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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