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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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工管0801 第三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n教学目的与要求:n目的: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基本理论与内容, 使学生对外商投资企业法有一个全面的认 识。n要求: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基本概念;熟练掌 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n教学重点与难点:n重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n难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相互区别,外商投资企 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的 组织机构和运

2、行机制。 本 章 基 本 框 架 结 构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 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 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 的企业。n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另外还包括华侨以及我 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 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 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直接 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参 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以此取得对企业的控 制权)(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3、企业。(3)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是中国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n 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 n(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 n(三)(三)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n n(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

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外商投投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 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税款;4、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原则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 立、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争端解决等 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2、外商投资企业法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和 经济独立 (2)平等互利原则: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地位 上是平等的,设立企业应在经济上对各方 都有利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国 际交往中

5、通常所采用并被普遍接受的传统 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尊重外商的经营 及交易习惯,吸引和鼓励外商来中国大陆 投资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7年新增)具体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u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 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 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 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 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 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 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自愿和再生资源以 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

6、资源 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u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 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 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u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 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u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

7、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六、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n1、货币(现金):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根据缴款当日 基准利率折算)n 2、实物: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 资。(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 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都同意的第三 者评定)n3、土地使用权:其作价金额英语取得同类 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n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1)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 提高生产效率;2)显著节约原材料、燃 料、动力。协商定价或者各方同意的第三方 定价。n5、其他财产权利(如经营权、承包权等 )。n(二)外商投

8、资企业的出资比例n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 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有两方面的规定:1、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投资比例一般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投资比例或 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u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u通过审批的,加注“外资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后也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次缴付出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6各月内缴清); 2、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各自出资额的

9、15%,并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3个月内缴清);n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n如果一方未能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为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放弃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性质及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性质及 特征特征 1 1、概念:、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与中国的公司、

10、企业或其他经济组和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 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 享利润的企业。享利润的企业。 2、法律性质: (1)合营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 (3)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举办 ,属于股权式合营,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合营企业一般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参加 经营管理。 3 3、特征、特征 :中外双

11、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 和股东和股东 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 一致一致 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 地使用费地使用费 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合营期限自定合营期限自定 外方出资不低于外方出资不低于25%25%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n请求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批准:

12、 (1)有损于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显属不公 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需要报送的文件有:1)设立申请书;2)可行 性研究报告;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入选名单;5)审批机关规定的 其他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办理登记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u组织形式

13、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u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 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 可以根据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董事会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 待遇等。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

14、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有: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合营企业对外进行各项经营业务;任免下属人员;行驶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 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

15、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 资本。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 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投资总额u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u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 合理的比例关系:投资总额 3600万美元,1/3。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引进技术管理u 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 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 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u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 立技术转让协议。u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

16、当报审批机构批 准。(二)、场地使用费及其费用管理u 适用场地,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 地应当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土 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 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u若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作价金额 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 用费相同。u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调 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u 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 开始时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 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费。(三)、生产经营管理u 购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 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u销售产品。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 产品。(四)、财务会计管理u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 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u 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u 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 会计工作。必要时设副总会计师。u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种外国 货币为记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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