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措施布防券商资产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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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四大措施布防券商资产管理风险【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解析资产管 理实施细则四大措施布防券商资产管理 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日前颁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试行) 和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对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做 了制度规定。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 介绍说,这些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四大 方面。 一是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 用证券账户制度。同一客户只能分别办 理一个上交所和深交所专用证

2、券账户, 且该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 并且只能由代办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 司使用。该负责人就此表示,开立专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证券账户首先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在 委托券商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 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可以实现客 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 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 户自主投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够 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二是明确持股 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 定义务的安排。为使客户能够及时知悉 自己的持股情况,方便客户履行义务, “定向细则”赋予客户对其持股

3、情况的查 询权。客户授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 构查询的,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 等规定义务情形时,券商、托管机构应 当通知客户;当专用证券账户在客户授 权范围内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规 定义务情形时,券商、托管机构应当及 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此外,细则还规定,在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中, 证券法所规定的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出现既-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买又卖的行为,其责任主体是客户。但 券商通过专用账户在持股 5%以后为客 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 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 三是规范了券 商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事

4、项。 “集 合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 与集合计划应当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参与一个 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 立规模的 5%,并且不得超过 2 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 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15%。集合计 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 自有资金。 四是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集合计 划存续期间,需要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的,证券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 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 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对相关 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变更管理期限、 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报酬

5、标准,或者变更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机构等重要合同条款,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两细则出台后,券商资管业 务将迈入常规发展的新阶段,那么作为 投资者参与这项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上述负责人建议,投资者一定要详细了 解合同和业务规则,审慎参与。因为按 照细则,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做 出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客户自行承 担所有投资风险。而投资者一旦发现券 商涉嫌违法违规,可以向券商或券商住 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券商应当指 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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