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网院法学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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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12/20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商法分论 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 类型法定 公平交易原则 内容法定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公示法定 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二)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 2、商法与行政法 3、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经济法调整 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营主体的行为; 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参与 或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调整 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国家统治原则法律 属性私法 任意性规范为主公法 强制性规范为主体系 构成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 、票据法、证券法、保险 法、海商法等价格、金融、税收、投资 、公平交易、反垄断、贸 易管制等

2、(三)商主体与商行为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债权行为商个人 一般商行为 物权行为商事代理 商主体 商合伙 商行为 商事行纪特殊商行为 商事居间 商法人 商事信托 (四)商事登记、商号与商事账簿 1、商事登记的性质 2、商号的选定与限制 (1)我国商号制度奉行商号真实原则 (2)我国对商号选择的要求 3、商事账簿设置原则(一)公司的分类 母公司 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意: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65条)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2)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64条)(二)公司的资本制度资

3、本构成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的治理结构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8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4、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与召集(1)种类(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召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 权。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决: A、修改公司章程 B、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6、(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1)破产财产时间:破产宣告之后 组织和管理:破产清算组 所有: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 取回权制度一般取回权 特别取回权3种票据,6个行为,2类4种,1个理论 1、三种票据汇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 (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2、六种行为 (1)出票(支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7、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承兑 (4)参加承兑 (5)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付款3、两类四种 抗辩权 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追索权 原始追索权再追索权4、一种理论:无因性理论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 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 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

8、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补充: 1、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 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 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 承担责任。” 3、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

9、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 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 生的责任。” (所谓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付款人如果对非真正权利人 付款时,即使持票人具备形式上的资格,付款人也不能免责。)1、证券交易的方式 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 期权交易 信用交易 回购在卖出(或买入)证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买回(或卖出)2、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 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 收购要约

10、。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 过六十日。3、证券咨询公司的禁止性行为(1)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 (2)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等(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诺成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非要式合同(三)其他关键概念 1、保险责任(注意: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索赔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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