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培训班-综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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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救济l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70号令发布了 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复 议制度的建立。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于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8月1日实施。(177)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特征( 178)l1、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存 在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l2、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适当性;l3、复议的审理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机关;l4、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也 是一种依申请的程序;区别其他行政监 督方式

2、之一。l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的准司法 程序。是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不 得随意跨越和倒置的程序。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78-182)l1、合法原则l一是行政复议的主体合法;l二是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179)l三是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l四是行政复议的形式合法。2、公开、公正原则l一是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l二是要平等对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 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l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要严格 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为 尺度: 3、及时、便民原则 l一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应当及时

3、,要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l二是管辖便民;l三是行政复议方式上便民,以书面审查 为主,举证责任倒置;l四是行政复议不收费。 4、有错必纠原则l既要事实审,又要法律审;既要 纠正违法违法行为,又要纠正不 当的行政行为;l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 则;l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l(一)确定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基本标准 :l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l一是必须存在具体行政行为;l二是相对人认为侵害了合法权益,是否 实际构成侵害,这不是条件。(二)合法权益范围(182)l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 权、休息

4、权和政治自由权利。l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荣誉 权、监护权、健康权等。l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地役权、典权、专利权、债权、商标 权、著作权。(三)可以复议的范围 (182-185)l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l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l3、认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案件;l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l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 他义务的案件l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资质

5、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里 的行为性质与前面第四项的不作为 不同,是一种以作为的方式。如变 更期限、撤销、注销等行为。l7、改变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l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 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为;l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为;l10、资源类确权行为;l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 件。(四)一并审查的范围l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 该规定的审查申请,l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

6、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五)不予受理的范围l第八条规定的排除受理的范围:l1、内部行政行为;l2、对民事纠纷l的调解或处理l决定。四、行政复议管辖(一)、一般管辖(186)l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 管部门或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管辖。l2、但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由上 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海关、金融、国 税外汇管理等。l省以下垂直的可以选择。l3、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由上一级国家安 全机关管辖。l4、对地方各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二)、特殊管辖(188)l1、对法律、法规授

7、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依据 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l2、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先可以申请原级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l3、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政府管辖。l4、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

8、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l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 的名义作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l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 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l7、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复议由委托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三)复议机关的例外l1、非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成为复议机关;l2、不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一般没有行 政复议管辖权;l3、乡、镇(街道)l人民政府。(四)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的确定(192)五、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方式l(一)条件l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9、 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l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l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l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l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l6、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l7、不作为申请要提供证明材料;l8、一并提出赔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证据;l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方式l1、书面申请;当面、邮寄或电子邮件;l2、口头申请,l当场记录、宣l读、确认。(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l1、一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特别规

10、定:l一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除外。l二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l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 以书面的形式或未告知复议期限的,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之日起计算 。六、受理阶段几个问题的处理l1、推定受理-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就要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发出 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超过五日的就视为受理;l2、责令受理和直接受理:对行政复议机关无 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逾期不予 答复的情况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l3、指定受理。七、行政复议的

11、审查l(一)审查的方式l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 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 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l1、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 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10日内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l2、根据案件需要确定行

12、政复议人员,l3、认真审阅有关材料。l4、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对于没有参加复议的第 三人或者共同复议人应当及时予以追加;l5、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停止 。l6、调查收集证据。 (三)审查的内容:l一是事实审查;l二是依据审查;l三是权限审查;l四是程序审查;l五是适当性审查。(四)复议和解和调解(199 )l1、和解:条例规定,申请人对行政 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 愿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终止。l2、调解要求: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二是 依法进行;三是只适用两种情况(一是 自由裁量权范围;二是行政赔偿

13、或补偿 )八、行政复议决定(一)复议决定的种类l1、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予以 维持。 l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l3、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l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l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l适用依据错误。主要包括:

14、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没有 “对号入座”,本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在 同一法律规范中,错误地适用了其他条款或者 适用了失效、废止的法律规范等。l违法法定程序的;l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4、变更决定l(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或使用依 据错误的;l(2)经调查后,仍属于明显不当的。5、赔偿决定6、驳回决定(202)l一是不作为案件,经复议后认为行政机 关无该项法定职权的;或受理前已履行 了该法定职责的;l二是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l驳回申请的决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驳 回错误的,应当责令恢复审理。九、复议的中止和终止l

15、(一)中止:一是抽象行政行为被审查 ;二是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204七种 情形)l(二)终止(204六种情形)l十、相关制度建设:一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建议书;二是定期报告;三是重大 复议案件备案等制度。第 十二 章 行政诉讼救济l是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 国第一部行政救济法律,它的颁布标志 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建立。实施18年 来,对于规范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l七大一般原则(207-208)l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208)l(一)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一是只 管辖法律规定的案

16、件;二是法律规定由 法院主管的案件,必须由法院管辖;(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原则l1、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l2、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l3、原则上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显 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合理性可以进行审查 ,并作出变更判决。l(三)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主要举证 责任原则;l一是证据的种类;l二是为什么要倒置?l三是证据的可采性;l(四)有限司法变更原则;(五)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l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l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裁定停止 执行的;l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二、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范围l1、 行政处罚;l2、 行政强制措施;l3、 侵犯其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l4、 拒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l5、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l6、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l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l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l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的。(二)排除诉讼的范围(212 )l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l2、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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