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二(曾圣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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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第三讲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 终止及经济补偿终止及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三、经济补偿金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六、和劳动法的衔接问题内 容 概 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表明经过了表明经过了 协商过程协商过程表明达成了表明达成了 一致结果一致结果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明确 、具体,可为 证据。及时找人, 避免损失。保证人身 自由,促 进劳动力 自由流动1、提前 30日 书面通知2、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3、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未缴够?未 缴 纳(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3、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3、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一般不需理由:试 用 期 内:单 位 违 法 时:危及人身安全:回顾:四种情形下的不同要求呈递进关系提前告知书面30日告知告知告知提前提前3日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5、特别规定(1)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 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可 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违法的 种情形必须遵守的程序(第四十三条)(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用

4、人 单 位研究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法或违约的行为1、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需要规章制度 予以明确1、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并 不禁止 双重劳 动关系以欺诈、胁迫手 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

5、情况下 订立或变更合同 ,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法院宣布(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四 十 条)代通知金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 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6、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1)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 放宽了裁员 条件,同时 强调了企业 的社会责任 3、具有法定情形时可裁员(第四十一条)(2)裁员的规模和程序用人单位 : 裁员20人 以上或者 裁员不足 20人但占 企业职工 总数10% 以上的工会 或者 职工劳动 行政 部门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表达意见 听取意见报告裁员方案违反此程序规 定,属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 应承担责任。(3)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没有先 后顺序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 或者未成年人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a与本

7、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特别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2)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以 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可 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女职工在孕期

8、、产期、哺乳期的;以上6种情形下,单位可以 据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 除,或根据第三十九条在 劳动者有重大过错时解除(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以上6种情形下,单位不 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 (即劳动者无过错时)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 之一的,即劳动者有重大过错的; (2)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或者经过培训、 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合同。7、试用期内不得解除的情形(第二十一、三十九条)(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必需法定,不得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宣告被撤销怎么办?(二)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10、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合同期满时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 的 情 形 消失时 终 止 ( 第 四 十 五 条 )这 也 是 限 制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1)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2)5-6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安排 适当工作或按月发伤残津贴。工伤职工 本人提出,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支付一次性费用。(3)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合同期

11、满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执 行 ( 第 四 十 五 条 )(二)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香港 : 遣散费 俄罗 斯: 解职 金 法国: 辞退补偿 金 台湾 :资 遣费 (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法定 过错情形时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或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4、 单位依本法第四十

12、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依法进行裁员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用人单位不 愿再续订劳动合 同的。应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 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同意续订的。应支付单位愿意在 维持或提高合 同约定条件 的前提下续订 合同,劳动者 不愿续订的(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用

13、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2(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月以上不满1年的 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无十二年上限2、 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计甲:工作30年,月工资为2.5倍36倍的经济补偿75倍的经济补偿多39倍上限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比较图 (数值均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乙:工作30年,月工资为3.1倍少0.6倍(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五)劳动行

14、政部门处理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五条)单位未依法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 金额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双方的共同义务 提前告知 书面通知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第四十三条) (1)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工会有 权纠正;(3)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2、规模裁员时需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 说明听取意见 报告方案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二)用人单位的义务(1)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

15、关系转移手续; (2)办结工作交接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4、附随义务(第五十条)(1)裁员后六个月内招人的,应通知 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第四十一条) (2)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五十条) (3)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按月给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5、后期义务(三)劳动者的义务1、附随义务(第五十条) 2、后期义务 (第二十四条)办理工作交接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在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 有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产品、同类业务1、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时即解除的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2、未出现

16、可以解除情形时解除的3、具有不得解除情形时解除的4、未按法定程序解除的针 对 单 位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1)工作六月以上不满一年,付两月工资;(2)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付一月工资;(3)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六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已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不需再 付经济 补偿(二)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三)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 际损失 赔偿和劳动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 定一致六、和劳动法的衔接问题(一)处理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二)处理2008年1月1 日以后发生的劳动纠纷1、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劳动 合同法均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 只要未被废止,在不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 提下可继续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 动法不一致时, 适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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