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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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会计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1993 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 次年实施。现行的增值税是2009年1月1日 开始实施的转型改革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 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 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 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 征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 们将增值税的征

2、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 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 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 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交 增值税的)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房屋修缮不是)。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 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

3、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 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加工和 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加 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实行增 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 定以外,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 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 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属于销售有形动产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 税,其中: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 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 ,其进项税额为

4、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 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 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 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 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 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 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

5、)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 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 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8点货物出了企业)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

6、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 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 的中断; 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 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 的现象。 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 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 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 相应的销项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 行为。(依纳税人的主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 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和

7、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

8、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 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 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 本数,下同)的;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 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9、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1)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纳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资 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 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 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 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3)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 起

10、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 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 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 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 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 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 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 例征收。增

11、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 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 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 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配件17%) 、农膜;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

12、其他货物。 具体包括农产品(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征收率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 对于特殊项目,目前仍存在6%和4%两种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 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 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

13、收率征收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 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 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 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 售的

14、免税品。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 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 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 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 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 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 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15、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含税价 ,要换算)。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 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

16、方收 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 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以上不算卖方的收入。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 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 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上述4 项允许不计入价外费用是因为在满足了上述相关 条件后可以确认销售方在其中仅仅是代为收取了 有关费用,这些价外费用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 收入。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 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 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 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 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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